商標國際類-32和33類-輕飲料-葡萄酒和烈酒
更新時間:2020-12-01 16:37:46
所有商品或服務均歸類于國際分類(以下簡稱IC)。商品的類別為IC 1-34,服務類別為IC 35-45。讓我們仔細看看一組這些商標類-類32和33。
什么是國際32和33級課程?
這2個類別代表商標的飲料分類。第32類是清淡飲料,約有186種可能的描述。第33類是葡萄酒和烈性酒,有大約130種可能的描述。
除了啤酒,在IC 32中,幾乎所有非酒精性飲料都在IC 32中。此類飲料包括水,果汁,蘇打水,糖漿和用于制造非酒精性飲料的香精。
IC 33將是任何類型的酒,酒或烈酒。還包括用于制造酒精飲料的糖漿和香精。
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標志
葡萄酒和烈性酒在《商標審查程序手冊》中有一個特殊的小部分,涉及位置,位置和位置。當地理名稱被用作葡萄酒或烈酒名稱的一部分時,USPTO對此有很多話要說。讓我們按他們所說的來解釋一下:
非原產地名稱的葡萄酒和烈性酒上使用的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的定義是:“將商品標識為源自某成員的領土或該領土內某個地區或地方的標志,該商品的給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基本上可歸因于該標志它的地理起源。”?...禁止禁止在晦澀的地區或沒有與葡萄酒或烈酒相關的聲譽或其他特征的地區進行注冊。
像鈴一樣清晰,是嗎?基本上,這意味著,如果(1)某地以該特定商品而聞名,USPTO將拒絕包含該地名的商標(例如,在拒絕來自西班牙的香檳時引用的法國香檳,以及(2)您的商品并非來自該地那個地方,如香檳的例子。
有一個例外,這是針對晦澀的地區或不一定具有葡萄酒或烈酒聲譽的地區,例如佛羅里達的熱帶利口酒。
原產于指定地點的葡萄酒和烈性酒上使用的地理標志
這個有點容易理解。美國專利商標局說的是:
“如果葡萄酒或烈酒起源于所確定的地點,并且商標的主要意義是眾所周知的地理位置,則審查員應假定必要的商品/地點關聯,并根據§2(e)(2)拒絕商標)作為地理描述,或視情況要求放棄地理術語?!?br>這是指確實起源于已知地理位置的葡萄酒或烈酒,以上內容有兩個解釋。
首先,如果ENTIRE標記是該地點的名稱,那么USPTO將以其描述性為由拒絕該標記,就像他們對Shampagne所做的那樣。如您所見,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備用拼寫也不會繞過描述性拒絕。
其次,如果該地點的名稱是商標的一部分,則USTPO將要求放棄該部分,就像他們對Bialla Napa Valley所做的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