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候更好地保護氣味商標了嗎
更新時間:2020-12-01 16:33:28
毫無疑問,氣味是人類擁有的最令人回味的感覺。我們可以帶我們去購買圣誕節,烤面包或煮咖啡的香精,并及時帶回童年的氣味,從而帶回人們最深刻的回憶和情感。強生嬰兒乳液的獨特氣味讓我想起了我自己的孩子很小的時候。香奈兒(Chanel)的5號車以及卡爾(Carr),戴(Day)和馬丁(Martin)的Belvoir鞍形皂,玉米黃素蹄油膏和卡夫通心粉和奶酪等,使我回到了自己的童年時代。與許多其他產品一樣,我比視覺上能夠更可靠地識別與多種產品相關的氣味。換句話說,氣味是獨特的。或至少在日常意義上是這樣。
就商標法而言,獨特性是兩個核心概念的一部分,而這兩個核心概念正是“商標”實際含義的核心部分-商標應用于識別特定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并且密鑰能否成功的測試是,消費者可能會混淆他們可能打算購買的品牌產品和另一方的品牌產品。這些需求可以通過與眾不同來滿足。
您可能會想到,氣味,特別是如上所述獲得了無與倫比的獨特性和全球認可度的氣味,很容易適應商標注冊體系的范圍,但事實并非如此。在這方面,三個重大障礙產生了長期影響-首先,應該牢記的是,雖然包含在“知識產權”標題下的商標在一個重要方面與其他類型有所不同,但它可以保護產品的“身份”而不是其屬性。第二個絆腳石是要求以圖形表示任何擬議商標的要求,以幫助保持清晰,準確的注冊目的。第三點是,很多氣味因其性質而具有描述性或通用性,而不是與特定公司或服務相關。新割草的氣味雖然對每個人來說都是獨特的,但并沒有立即或必然使人們想到普通大眾中任何特定品牌的割草機。而且也不應該。
商標制度旨在既允許公司保護其創新和產品的標識,又可以防止對市場不利的終端市場“壟斷”。但是,兩者之間應該劃清界限嗎?有些公司會被不公平地卷入交火中嗎?
就香水公司而言,他們的產品是他們創造,命名,包裝和銷售的獨特氣味。在許多情況下,企業標識和與之相關的氣味是不可分割的。然而,一個完全合法的市場如雨后春筍般涌現,由他們制造相同(或至少相似程度)的氣味。比較性廣告法禁止這些公司在營銷中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這些產品并非由原始制造商提供,因此對潛在消費者購買的品牌幾乎沒有混淆的可能性。但是,到目前為止,很明顯,如果沒有最初的原始產品,這些特殊產品將幾乎沒有市場。
最近在歐洲刪除了商標的圖形表示形式,這很可能為香水制造商敞開大門,以尋求對其所制造香水的商標保護,尤其是在個別香水可以在市場上表現出與眾不同的獨特性的情況下。并表示該公司是該氣味的來源。在其他情況下,具有獨特且可識別氣味的其他產品也許也可以使用比目前更強的保護措施。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是否應該使他們能夠這樣做呢?在2009年歐萊雅與Bellure之間爭執的決定中,雅各布(Jacob,LJ)強調了這方面的一些問題,即通過在允許的搭便車和不允許的搭便車之間缺乏區別來建立壟斷市場缺乏競爭,比較法可能會對言論自由產生影響。
但是從概念上講,一本書的作者通過版權機制獲得了對該作品的有效(盡管時間有限)壟斷。很難爭辯說,該系統為沒有競爭力的圖書創造了市場。如果一家公司通過商標注冊而創造了一種針對其個人香氣的有效(而不是受時間限制而可以續簽)的壟斷權,會導致競爭減少,或者僅僅是推動其他公司創造自己的獨特香氣從而給消費者帶來好處更多選擇,而不是更少?以更廣泛的價格范圍提供更多種類的獨特香水是否會使市場對消費者產生負面或正面影響?
知識產權領域的所有人都試圖以各種形式的媒介有效地保護思想創新。可能有用的論點是,與眾不同的是,創造獨特而獨特的氣味既是藝術品,也是繪畫或音樂作品。然而,他們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任何手段的保護,對此的看法仍然存在分歧。2000年,荷蘭高等法院維持了香水的版權性質,但僅在幾天前,法國最高法院裁定香水無權享有版權保護。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果他們有權獲得保護,商標注冊是否是正確的工具?Marks&Clerk律師事務所的Jason Chester在2014年的文章中,圖形表示的要求是氣味等非常規商標的兩個障礙之一。它的去除是否會為更成功的商標申請鋪平道路,例如在美國為“椰子”?,“泡泡糖”??和“花麝香”這些氣味而申請的商標? ?這很可能使歐洲判例法的這一特殊領域在未來幾年成為值得關注的領域,而且可能以一種或另一種形式增加對原創氣味創造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