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法第四修正案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7: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第四次修正案自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作為補充措施,《商標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在經營層面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定,將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
以下是商標法變更的摘要。
1.惡意申請(第4、19、33、44、68條)
在實踐中,惡意商標申請和注冊商標的大量囤積牟利不當存在。當前法律缺乏直接,明確和可操作的規定,導致對此類行動的打擊不足。這項新修訂旨在通過以下三個更改來解決此問題:
首先是加強商標使用義務。第四條增加了一條規定:“惡意提出的惡意使用申請應當予以拒絕”,授予審查員在審查階段主動主動拒絕惡意申請的權利;因此,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分別規定了這種情況,作為引起異議和無效的理由。它直接適用于異議和無效的程序。
該商標局會考慮以下判斷“沒有意圖使用應被拒絕提起惡意應用程序”。
1)申請人和/或其相關實體/個人的商標備案數量,指定商品和服務以及商標轉讓歷史(例如,超出商業需要的商標過多);
2)申請人的具體行業和經營狀況;
3)先前的司法或行政決定,認定該人或公司進行了惡意申報;
(四)申請與在市場上享有聲譽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5)申請著名的人名,公司名稱,公司縮寫或其他商業標志;和
6)“包羅萬象”的規定:TRD可能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因素。
其次,責任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在第19條中加入“商標代理不得接受的情況下,他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應用程序,而不打算使用或惡意申請客戶指令”擰緊。商標局是受警告根據違反本規則的情況,處以罰款,罰款或其他行政處罰。
第三,惡意申請或訴訟將受到懲罰。修訂后的第六十八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惡意申請應當給予“警告,罰款和其他行政處罰”,對惡意商標訴訟應當由人民法院處罰。
2.更高的賠償額
為了進一步加重侵權成本并懲處惡意侵權者,第63條將惡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額從“不少于一次但不超過三倍”改為“不少于一次但不超過“五倍”,可以根據權利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也可以根據侵權人獲得的利潤,或者參照商標使用費的倍數確定。人民法院的法定賠償額從300萬元增加到500萬元。
3:銷毀假冒偽劣商品,材料和商品
經修訂的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權利人的要求,可以責令銷毀假冒偽劣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偽劣商品的材料和工具。假冒商品僅在刪除假冒商標后,不得進入商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