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人獲利不需要特意調查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4:57
最高法院周四在Romag Fasteners,Inc.訴Fossil,Inc.案中?做出的裁決通過裁定原告可以在不證明“故意”侵權的情況下收回侵權人的利潤而大大擴展了可用于商標侵權的貨幣減免,這是下級法院采用的先決條件某些巡回法院以前曾將非法所得歸為非法。
根據《蘭納姆法》(Lanham Act),商標所有者可以在商標受混淆或原產地名稱錯誤的情況下(根據公平原則)追回被告侵權人的利潤。15 USC§1117(a)。雖然第1117(a)節要求顯示“故意”侵權行為以追回侵權人的商標稀釋索賠利潤,但該法并未明確要求對其他類型的侵權索賠采取故意行為。下級巡回法院在“蓄意”是否是對非法所得的隱含要求方面存在分歧。最高法院已證實答案為“否”。
為了解決分歧并認定并非故意侵權,法官在原告Romag Fasteners對Fossil,Inc.的侵權訴訟中表示支持。制造磁性按扣的Romag與銷售皮革手袋,手表和手表的Fossil合作。其他產品,在化石產品中使用Romag緊固件。Romag聲稱發現Fossil的海外制造商在使用Fossil的知識后使用偽造的Romag緊固件后提起訴訟。陪審團認為,化石“無情地對待”了羅馬格的權利,但駁回了羅馬格關于化石故意行事的主張。由于第二巡回法院要求原告要求賠償被告的利潤,必須證明侵權行為是故意的,因此拒絕了Romag要求提供680萬美元利潤的請求。
在上訴中,Fossil辯稱,認定故意侵權是《蘭納姆法》所要求的公平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大法官拒絕了這一論點,并指出這種解釋是假定國會打算在《蘭納姆法》的某些部分中隱含故意要求,同時在該法的其他地方也明確提出了要求。
但是,尼爾·戈拉奇法官(Neal Gorsuch)指出,雖然對《法案》的通讀并不構成要求,但“故意”仍然是法院在評估對被告利潤的裁決時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毫無疑問,商標被告的精神狀態對于確定利潤分配是否適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但是,承認這一點與堅持恢復Fossil進展的不靈活的前提條件相去甚遠。”?塞繆爾·阿里托法官(Samuel Alito)同意他的觀點,并指出“有關當局,特別是《蘭納姆法案》前的判例法表明,在根據第1117(a)條授予利潤方面,故意是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但不是絕對的先決條件。”
法官索尼亞·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僅在判決中表示同意,并指出她的大法官們未能區分“故意”和“無辜”侵權,并指出“一個地區法院不會因無辜或誠實信用商標獲得的利潤裁定”。與第1117(a)條中提及的“公平原則”相符。”?索托馬約爾大法官的評論貫穿了化石進一步的政策論點,即為了阻止“毫無根據”的商標訴訟,有必要提出故意要求。
預計周四的裁決會對商標侵權行為產生深遠的影響。正如被告所指出的那樣,該裁決可能導致商標訴訟涌入,否則原本無法獲得損害賠償。因此,公司應注意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增加新的損害賠償,并在制定商標搜索策略以及與第三方商標互動的政策時應考慮到這一點。
值得注意的是,周四的裁決可能會大大增加與尋求貨幣化的實體提起訴訟的成本,而這些實體卻沒有可信的消費者混淆或可保護商標權益的可靠證據。它還可能會改變確定侵權案件是否具有經濟意義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