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中的潛在損害賠償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4:56
是否需要商標侵權人將利潤分配給品牌所有者,將取決于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否認為“公平原則”意味著只有在侵權人故意采取行動的情況下才能獲得利潤。2020年1月14日,最高法院在Romag Fasteners,Inc.訴Fossil,Inc.等人的案中聽取了口頭辯論??。案,第18-1233號案(S. Ct。,2019年6月28日),在2019年授予??證明書??,以考慮《蘭納姆法》第35條是否要求證明故意侵權才能授予原告侵權者因違反第43(a)條而獲利。(IP Update第20卷第9期)羅馬格(Romag)認為,大法官應將法規解釋為包括故意的明晰規定,而化石(Fossil)則認為,在相關法定條款中缺少“故意”一詞要求,故意只是在廣泛范圍內要求授予被告利潤的一項因素。
在口頭辯論期間,大法官花費了大量時間專注于《蘭納姆法》中“平等”一詞的含義,特別是探討了該詞是否意味著蓄意。法官還敦促理解每種提議的解釋的后果,卡根法官建議這兩種方法之間有一個中間立場,在這種中間立場中,不需要故意,但在分析中具有重要意義-甚至可能假設原告有權獲得被告的表示故意時的利潤作為損害賠償的量度。大法官的詢問提供了他們所關注問題的真知灼見,但未必表明他們傾向于哪種方式作出決定。
可以從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的一個案件中獲得一些見識的地方(盡管在任何一方的簡報中均未提及),該案中最高法院處理了與專利相關的法定解釋問題。在??Peter v.Nantkwest,Inc.,No.18-801(S.Ct.2019年12月11日)中(IP Update Blog,2020年1月2日,),最高法院審視了《美國法典》第35篇第145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在不滿意的專利申請人提起的區域法院訴訟中,“訴訟費用全部由申請人支付”,以確定該規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支付專利商標局產生的律師費。最高法院認為,“費用”一詞并不能提供足夠的指導來確定是否應包括律師費,這至少部分是由于“費用”和“律師費”在與其他有關的其他法規中同時出現的事實。轉移訴訟費用,使法院信服這兩個詞是截然不同的,并且彼此之間沒有包容性。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拒絕受理與商標相關的案件,該案件可能相互沖突,第四巡回法院在該案件中對15 USC§1071(b)(1)進行了審查,該案規定不滿意的商標申請人可以尋求對其商標的不利裁定進行復審。通過在聯邦地方法院從頭開始訴訟來申請商標。?Shammas訴Focarino案??(IP更新,第18卷,第5期)。在??Shammas,第四巡回法院認為,第1071(b)(3)條??確實??要求商標申請人支付???PTO為捍衛商標而支付的人事費用的比例份額在地方法院采取行動,勝利或失敗。這似乎與Nantkwest??案直接沖突??。
Romag的決定???將對商標保護的價值產生廣泛影響。要求有意獲取被告的利潤是一個很高的門檻,這很可能會限制商標所有者可以使用的補救措施,并可能阻止商標所有者執行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