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七年終勝訴 “江小白”商標案對白酒行業意義重大
更新時間:2020-12-01 16:05:38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自2011年開始申請注冊的“江小白”商標終歸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小白酒業)所屬。據悉,目前白酒企業通過法律途徑對品牌知識產權進行明確界定的案例寥寥無幾,江小白酒業的勝訴對白酒行業有何啟示?
歷時七年 “江小白”終歸江小白1月6日,江小白酒業發布公告表示,公司于1月3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最高法行再224號),對公司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審理終結,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酒業勝訴。
據悉,爭奪“江小白”商標的是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津酒廠),江小白酒業關聯方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藍圖公司)。記者了解到,“江小白”的商標之爭其實是白酒行業廠家與經銷商品牌糾紛的典型案例。
據介紹,“江小白”商標于2011年12月被申請注冊;2012年2月,新藍圖公司與江津酒廠簽訂了《定制產品銷售合同》,獲得了江津酒廠的品牌授權,成為江津酒廠“幾江”牌紅津老白干、“清香一、二、三號”系列、超青春系列、年份陳釀系列等定制產品的經銷商。2012年12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原商標局)核準將該商標轉讓給新藍圖公司;2016年6月,原商標局再次核準將該商標轉讓給江小白酒業。2013-2016年,“江小白”歷經商標異議程序、商標異議復審程序、商標無效宣告程序;2017年,江小白酒業關于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一審獲勝;2018年,該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二審失利;隨后,江小白酒業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歷時七年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為“江小白”的商標之爭畫上句號。
定制產品銷售模式是勝訴的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對江小白商標案件的判決書顯示,江津酒廠、江小白酒業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39份、73份證據。不過,據記者了解,該案件的“勝負手”為江津酒廠和新藍圖公司采用的是定制產品銷售模式,這種銷售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江小白”商標的申請注冊沒有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15條規定的主要依據。
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5條顯示,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里所說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請的商標標志,不僅包括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相同的標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標志。
而江小白酒業勝訴的關鍵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雙方的關系并非是代理關系,而是定制產品銷售的關系。江小白酒業在證據中列舉了金六福、瀏陽河等產品均是由五糧液集團代工,但其經銷商享有白酒品牌所有權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的定制產品銷售模式在酒類行業中曾經被媒體報道,相關經營者應當知曉。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新藍圖公司注冊“江小白”商標未損害江津酒廠的權利。
白酒行業專家劉曉威對此表示,白酒行業的代理模式是指白酒的產品、品牌都歸屬于廠家,經銷商只是在某一區域被授權進行銷售;而定制產品銷售模式是指經銷商獨立進行品牌運營,廠家僅為其背書。劉曉威認為,“相比而言,定制產品銷售模式涉及的法律糾紛較少,也容易裁定,建議廠家和經銷商以后多采用這種模式。”對白酒行業從業者的啟示
對于江小白酒業的勝訴,白酒行業專家蔡學飛表示,“江小白”商標案的結束,對于我國酒類營銷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該案對保護品牌方的合法利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鼓勵我國酒類創新實踐都有著積極的意義。實際上,從法律層面構建白酒行業的保護體系是大勢所趨,如何在法律框架內完善經營合作將是白酒企業的必修課。
劉曉威對記者表示,江小白酒業的勝訴是對白酒行業知識產權的尊重,將會鼓舞白酒行業從業者進行新品類拓展、年輕消費群體培育和新品牌創新,對白酒行業的健康、良性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記者注意到,我國白酒廠家與經銷商的商標糾紛案件為數不少,例如金六福商標之爭。曾經多數商標糾紛是通過白酒廠家與經銷商的博弈進行解決,而“江小白”商標之爭則是通過法律途徑對品牌的知識產權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對此,劉曉威表示,“對白酒行業從業者而言,做好自有品牌的知識產權保護,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未來將會越來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