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商標案例外嗎?第七電路將辛烷值標準擴展至《蘭納姆法案》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5:13
對于認定為“例外”的案件,不再需要惡意和/或訴訟不當行為。
上訴第七巡回法院發出的意見在LHO芝加哥河,有限責任公司訴佩里洛,等。,撤消了地區法院的裁決,拒絕了被告提出的律師費和費用動議。法院沿其他途徑進行了巡回審理,并將美國最高法院在Octane Fitness訴ICON Health&Fitness?[1]中?的判決擴展至Lanham法。[注:杜安·莫里斯(Duane Morris)在被告向第七巡回上訴中代表被告。]
根據《辛烷值》標準,根據《蘭納姆法案》提起的商標案件可以根據其成本轉移條款[2]?獲得律師費和費用,而不必承擔表明惡意或訴訟不當行為的負擔。第七巡回法院的《蘭納姆法》中的一個例外情況是“僅是在一方當事人的訴訟立場的實質性力量(既考慮適用法律和案件事實)方面又在其他方面脫穎而出”該案已提起訴訟。”?[3]
在此案中,在原告未能獲得初步禁令以阻止被告將HOTEL CHICAGO用作芝加哥新旅館的名稱的原告失敗后,被告撤回了其商標侵權訴訟。地方法院以缺乏描述性商標的強制性權利為由,拒絕了原告的要求。被告人要求律師費和訴訟費,原因是它在知道(或應該知道)其“可能”標記具有描述性且無法執行的情況下進行訴訟。在地區法院拒絕了被告根據辛烷值之前的標準提出的收費請求之后,被告向第七巡回上訴。
該決定使第七巡回法院與許多姊妹巡回法院保持一致,并降低了根據《蘭納姆法》(Lanham Act)找到例外案件的門檻。對于認定為“例外”案件和根據《蘭納姆法》(Lanham Act)判給律師費的行為,不再需要出于惡意和/或訴訟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