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ump Too Small”對于商標注冊太個性化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5:11
在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 -在過去六個月中第二次-已決定合并命名為“王牌”一事一議標志的,不得聯邦注冊為商標。根據《蘭納姆法案》的禁止,禁止未經該人同意而識別“特定在世人”的任何商標的注冊,[1]董事會拒絕注冊“ Trump Too Small”以用于T恤和其他服裝。
最高法院于2017年6月在Matal v。Tam?[2]?案宣布《蘭納姆法令》禁止商標注冊的禁令“?幾個月后”就在2018年1月提交了“ Trump Too Small”商標申請,這并非巧合。輕視”個人或機構[3]違反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TTAB拒絕注冊搖滾樂隊名稱“ The Slants”,因為它可能被視為蔑視亞洲人。該擔決定也平反“紅皮”大關華盛頓橄欖球隊,其中有TTAB在2014年取消,因為它可能會得罪美國印第安人。最高法院裁定拒絕聯邦商標的利益?注冊,因為商標可能被某些人視作貶損,構成對言論“違法表達”的違憲歧視。
名為史蒂夫·埃爾斯特(Steve Elster)的人特朗普·太?。═rump Too Small)的申請人辯稱,他的商標構成“私人的政治演說”,批評唐納德·特朗普總統,因此受到Matal訴Tam案第一修正案的保護。(2019年,最高法院在Iancu訴Brunetti?[4]中同樣做出裁決,以“ Fuct”商標為“丑聞”?[5]拒絕注冊,違反了言論自由條款的“觀點歧視”。 ”。埃爾斯特提交了一張特朗普太小的T恤的圖片,毫無疑問,他的意圖是對特朗普發表社論。
但是董事會強烈反對這種“言論自由”的辯護。被引用的最高法院的意見推翻了《蘭納姆法》(Lanham Act)的規定,該規定禁止對商標的注冊進行審查,其內容可能被視為誹謗或不道德,從而施加“觀點歧視”。TTAB區分了單獨的法定禁令,其中包括未經同意的,包括在世人士姓名的商標禁令,這是一項嚴格的客觀測試,并未以任何方式改變商標所傳達的內容或觀點。它包含或不包含可識別個人的姓名。如果確實如此,并且個人未同意,則不考慮商標可能試圖發送的任何“消息”而禁止注冊。
總之,委員會認為,由于該規則的應用與商標的“觀點”的任何主觀表征無關(也就是說,無論是“貶低”還是“丑聞”),因此不能將其視為違憲的觀點歧視。
今年2月,TTAB拒絕了另一個基于特朗普的商標-在這種情況下,通用刀被稱為“ Trump-It”。文字標記包括程式化的圖形,清楚地模擬了特朗普的“幾乎標志性”發絲。該申請也是在Matal訴Tam意見發表后提出的,申請人辯稱,拒絕注冊侵犯了其言論自由權。
但是董事會確認拒絕使用特朗普標志的決定不僅關注消費者可能將特朗普標志與總統聯系在一起的擔憂(考慮到他的許多其他知名商業利益),還關注以下更基本的主張:該商標未經許可即包含特朗普名稱。因為具有翻蓋圖形設計的Trump-It標志并不是公開反對特朗普,所以“對來源或贊助的混淆”論點至少是合理的。相比之下,沒有人可能相信特朗普太小標記得到了總統的認可。
盡管如此,沒有理由相信,即使有其他證據表明該商標明顯是反特朗普的,特朗普一事的TTAB決定也會有所不同。董事會的決定詳細討論了申請人的憲法論點。[6]它承認,TTAB作為行政法庭,無權宣布任何成文法違憲,但最近的判例法授權它處理憲法問題。審計委員會注意到,最高法院宣布某些《蘭納姆法》注冊限制不符合憲法的決定的前提是,這些規定等同于觀點歧視。禁止標記明確地暗示了活人的姓名或身份的規定沒有這種缺陷。
根據《蘭納姆法案》,在“特朗普過小”和“特朗普”中,觀點歧視,拒絕(違憲)與基于TTAB的未經授權使用個人名字(合法)的拒絕之間的區別似乎很合理和說服力。但是塔姆(Tam)和伊安庫(Iancu)認為自己推翻了董事會的決定,這些決定一經發布,便與數十年來盛行的行政和低級法院判例相一致。Trump Too Small申請人Elster已公開宣布,他將對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在地方法院的新程序中或對聯邦巡回法院的直接上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