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和策略:英國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1:30
英國境內管理商標的法律是《 1994年商標法》。法院的程序由《民事訴訟規則》規定。
英國的商標法與歐盟法律保持一致,并受到歐盟法學的實質影響。1994年《商標法》實施了歐盟指令2015/2436,以近似于成員國與商標有關的法律,代替了前兩個指令。歐盟法規2015/2424對法院具有直接影響。
從英國退出歐盟后,該法規將不再對英國具有約束力。但是,對于實施該指令的《商標法》,尚無立即更改的計劃。
行動原因
侵犯注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10條,任何人侵犯了注冊商標,如果他或她使用,在貿易的過程中,一個標志是:
等同于商標和相對于商品或那些相同的量,服務使用商標注冊的;?要么
與商標相同或相似,并且:
用于與商標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并且可能引起公眾的混淆,包括與商標關聯的可能性;要么
用于商標在英國享有聲譽的任何商品或服務,并且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使用該標志不正當利用或損害了商標的獨特性或聲譽。
該法令闡明,如果一個人使用以下符號:
將其粘貼到貨物或其包裝上;
在標語下提供或暴露要出售的商品,將其投放市場或為此目的存貨,或在標語下提供或提供服務;
根據標志進口或出口貨物;
將標志用作商標或公司名稱或商標或公司名稱的一部分;
在商業文件和廣告中使用標志;
在比較性廣告中使用該標志的方式違反了《 2008年商業保護免受誤導性營銷法規》的約束。
注冊商標的所有者及其專有許可人有權對商標侵權提起訴訟。此外,除非許可將這種權利排除在外,否則被許可人可以就涉及其利益的任何事項要求擁有人提起侵權訴訟。如果所有者不這樣做,被許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當前,“在先注冊商標”一詞是指英國的注冊商標,表示英國的國際商標和歐盟的商標。英國退出歐盟后,所有者將無法在英國強制執行其歐盟商標。但是,UKIPO宣布將為所有已注冊的歐盟商標創建可比較的,完全獨立的英國商標。
假冒
假冒是一種普通法上的侵權行為,可以防止他人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曲解為虛假陳述。判例法定義了兩種可行的假冒形式:
經典流傳;
延長假冒。
為使成功的經典假冒索賠成功,索賠人必須滿足三階段測試的累積要求。索賠人必須證明:
它在有關商品或服務中擁有商譽;
被告向公眾歪曲其擁有索賠人的商品或服務的所有權,或者以可能會誤導公眾相信兩個實體的貨物之間存在聯系的方式使用了商標;
由于虛假陳述,索賠人的商譽已經或可能受到損害。
延長假冒保護集體商譽,通常以商品名稱(例如香檳,威士忌或巧克力)抵御替代產品的制造商。要獲得成功,索賠人必須證明集體企業在某種產品或服務中擁有商譽,并且標的商標在相當一部分公眾中是該類型產品的獨特標志。必須以足夠清晰的方式識別所討論的產品或服務的類型,以及提供該產品或服務的貿易商的類別。相關交易者中的任何一個或多個類別都有權提起訴訟。延長假冒的其他因素包括對客戶的虛假陳述和對索賠人的損害。
商標法規定的刑事犯罪
犯罪行為很少見,通常會在識別出假冒產品的銷售中發生。
根據《商標法》第92條的規定,未經所有者同意,以獲取或意圖造成損失為目的而使用,即屬犯罪(可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或兩者并處)。另一種,即該商標所注冊的商品的注冊商標,或主題商標在聯合王國享有聲譽且使用該標志的任何商品,將不公平地利用或損害該商標,商標的獨特性或聲譽。
要實施犯罪,必須侵犯有關的注冊商標。
在這種情況下,該法令規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必須證明自己(基于合理的理由)相信商標的使用不構成對注冊商標的侵權,這是一種辯護。
不合理的威脅
英國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則可以向遭受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威脅的當事方提供救濟。這些條款對于捍衛或希望加強其知識產權的小型企業特別有益。
替代性糾紛解決
英國法院的立場是,訴訟應是不得已而為之?!睹袷略V訟程序規則》強烈鼓勵當事方在開始訴訟之前考慮進行談判或替代性爭議解決(ADR)。即使在法院提起訴訟之后,當事方也應繼續考慮和解。
調解和仲裁是ADR最常用的形式之一。
仲裁
如果仲裁地點位于英格蘭,威爾士或北愛爾蘭,則適用《 1996年仲裁法》。該法令第1(a)節規定:“仲裁的目的是由公正的法庭公正地解決爭端,而不會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或費用”。
進行仲裁需要有關各方的同意。發生爭議時,同意進行仲裁的協議可以包含在商業合同中,也可以是雙方之間首次進行交易時(即在發生任何沖突之前)之間進行交易的條件。或者,如果事先沒有關于仲裁的協議,則當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同意在爭端過程中的任何時候進行仲裁。仲裁協議被廣義地解釋為包括非合同和合同爭議。
仲裁庭由獨任仲裁員組成的,當事各方共同任命仲裁員。如果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則每一方將任命一名仲裁員,而兩名指定的仲裁員將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擔任主席。仲裁員必須公平公正地行事。在仲裁聽證會上,當事人和仲裁員應承擔保密責任。
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庭在仲裁庭上可以行使的權力達成協議。仲裁庭有權下達命令:
一方做或不做某事;
合同的具體履行;
契約,其他文件的更正,撤銷或取消。
但是,仲裁庭無法撤銷商標。在仲裁程序中,如果發現某商標的使用要求不符合規定,則所有人必須承諾放棄注冊。
調解
調解被認為是解決爭端的最非正式,最具成本效益和最機密的形式。各方必須同意進行調解和任命調解員。但是,與仲裁員相比,調解員不能對當事方施加決定,而可以作為當事方之間解決方案的促進者。各方必須自行達成解決方案。
訴訟地點和格式
訴訟場地
可以向高等法院Ch庭庭或知識產權企業法院(IPEC)提出知識產權索賠。案件可以在總檢察司和IPEC之間轉移。
高等法院
檢舉庭是高等法院的三個部門之一。它包括專利法院和IPEC。查處司審理最復雜的知識產權案件以及涉及大量金錢的案件。高等法院不限制所要求的損害賠償或費用。但是,法院在管理成本方面具有酌處權,可以下達命令,要求當事方遵循批準的成本預算。
專利法院處理與專利,注冊外觀設計和植物品種糾紛有關的案件。
IPEC
IPEC是高等法院的一部分。它僅受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案件。IPEC的訴訟通常比高等法院的其他訴訟更快,成本更低。在IPEC中進行的審判通常最多持續2天或最多3天。
涉及非知識產權事務的爭議僅在與IP權利要求相關時才能審理。
IPEC有兩套程序:
多軌處理–涉及某個復雜性或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行廣泛的盤問,或者如果由于其他原因該審判可能會持續一天以上的案件,通常被指定為多軌處理。在IPEC多方合作中,財務救濟的上限為500,000英鎊。經雙方同意,可免除此上限。法律費用不超過50,000英鎊。涉及專利,注冊外觀設計,半導體地形權或植物品種的案件只能在多軌審理中進行。
小額索償軌道-該軌道最適合于沒有重大法律問題的直接案件,而且一天之內就可以輕松聽到。小額索賠是針對索賠額不超過10,000英鎊的索賠,以及性質簡單的索賠,要求賠償的金額較低。與多案審理相比,小額審理案的程序更短,更不正式,而且法院費用也較低。在實踐中,敗訴方無需支付或僅支付勝訴方很小一部分的法律費用。
在一個軌道上開始的索賠可以重新分配到另一軌道。
損害賠償和補救措施
高等法院和國際消除童工歧視組織的可用補救措施包括:
初步禁令-僅在緊急情況下或有嚴重問題要解決時才準予臨時禁令。法院還將考慮案情的強弱,如果在審判中判給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對索償人構成令人滿意的補救措施,以及該判決對雙方的可能影響。
最終禁令–如果侵權有可能開始,繼續或重復出現,通常會授予禁令。
損害賠償或利潤賬戶–通常,僅是侵權證據就可以使索賠人獲得損害賠償。如果侵權是無辜的,通常會命令侵權者至少支付名義上的損害賠償和訴訟費用。如果英國商標受到侵權,則可以自商標申請之日起追回損害賠償。作為索賠損失的替代方法,索賠人可以尋求利潤帳戶。
交貨提前–該命令不適用于擁有侵權商品的第三方。侵權貨物可以被銷毀或從商標中刪除商標。
搜索和扣押命令,以及資產凍結命令。
要求發布判決的命令。
費用–費用由法院自行決定,這將取決于《民事訴訟程序規則》提供的框架。
商標法還規定了將侵權商品視為違禁進口的措施。
證明案件
案件管理會議(CMC)之后,未經許可,不得提交任何證據或書面意見。法院對該案的材料申請進行了成本效益測試。
揭露
一旦當事人意識到有可能提出索賠,當事人有義務保留與該案有關的所有文件證據,包括電子文件。在CMC之前,當事方必須列出存在的證據,并試圖同意披露范圍。法院通常會下達標準披露書,要求當事各方必須披露他們打算依靠的所有文件的存在,否則可能會對另一方的案件產生不利影響。
法律專業特權可保護律師向客戶提供的保密法律建議。在沒有任何偏見的情況下,試圖解決爭端的當事方之間的往來通常也被排除在證據之外,法院也不會看到。
專家證人
當事人必須獲得法院的許可才能提出專家意見。尋求許可的一方必須提供所提議專家的費用估算,并且為節省成本(雙方均要求專家),法院可以命令任命一名聯合專家。在后一種情況下,當事方將共同承擔專家的費用。
專家有義務根據其專業知識提供獨立,客觀,公正的證據。
調查
商標案件中調查證據的使用受到嚴格監管。不僅要包括調查在內,還需要法院的批準,而且在進行調查之前,法院還必須批準問題和調查方法。該請求必須通過成本效益測試,并說服法院該調查對案件具有實際價值。
可用的防御
《商標法》第11條規定了以下針對商標侵權的辯護:
使用已注冊的商標?-注冊商標侵權不成立由使用后有效注冊的商標有關的商品和后者注冊服務;
名稱的使用-辯護僅適用于個人的姓名或地址;
描述性使用–并非使用明顯的標識,或涉及種類,質量,數量,預期目的,價值,地理原產地,商品生產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的標識的使用被視為侵權;
用于表示預期目的的用途–?為了將商品或服務標識或引用為商標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務而對商標的合理使用不會侵犯注冊商標,尤其是在需要使用該商標來表明預期目的的情況下,尤其如此產品或服務的目的(尤其是作為附件或備件);和
本地使用-?在特定地區的貿易過程中,使用注冊商標不受在先權利的侵犯,后者僅適用于該地區。
進一步的防御措施包括:
根據《 2008年防止誤導性營銷法規的業務保護》用于比較廣告。
已注冊的商標侵權不成立由使用的商標有關的商品已投放市場,在歐洲經濟區,根據商標由業主或經其同意。該條款不包括所有者有正當理由反對進一步交易商品的情況(例如,商品在投放市場后發生了變化或受損的情況)。
上訴程序
IPEC在復審程序中或高等法院的決定可先上訴到上訴法院,然后再上訴到最高法院。在每種情況下,必須獲得下達命令的法官的上訴許可。如果IPEC法官拒絕給予許可,則當事方可以向上訴法院尋求許可。僅當有真正成功的前景或存在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才能提出上訴時,才可以上訴。
對于提出了具有一般公共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的請求,準予進一步上訴至最高法院,而當時應由最高法院考慮。
IPEC小額索賠中的決定被上訴給企業法官(IPEC的法官)。
在英國,歐盟和其他國家/地區進行產品組合管理以及商標的選擇,清關,搜索,注冊,維護,許可,分配和執行。她在馬德里議定書體系下擁有豐富的商標申請和起訴經驗。Valuiskich女士還處理UKIPO和EUIPO之前的辦公室訴訟和異議,以及取消訴訟。她的經驗涉及多個行業,包括時裝,出版,運動器材和服裝,娛樂,制藥,建筑和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