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再次評估了在不改變其鮮明特征的情況下使用商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9:49
根據歐洲聯盟法院普通法院的判決,這是本文的主題;在證明商標的真實使用階段,研究了使用具有不同元素的商標而不改變其鮮明特征的問題。
奧地利Tabak GmbH(奧地利)于2001年7月16日提交了歐盟商標?“ Air”(文字商標)的申請,并于2005年5月30日注冊了第34類所包含的商品。
2016年8月25日,Mignot&De Block BV(Mignot)提出了對有爭議商標的撤銷申請,理由是該商標尚未真正使用。撤銷請求針對的是標有“空運”商標的所有貨物。
EUIPO取消處維持了Mignot于2018年6月26日提出的撤銷申請,并決定撤銷有爭議商標涵蓋的所有商品。
奧地利于2018年8月24日向上訴委員會提交了有關該決定的上訴通知;?但是,EUIPO上訴委員會維持了撤銷決定。上訴委員會說,作為其決定的理由,注冊商標的獨特性已在商標中更改,這是使用的客體。
奧地利要求撤銷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起的該案中的決定。
奧地利的主要主張是注冊商標正在被積極使用,并且使用方式沒有改變商標的獨特性。
奧地利在其適用中包括以下論點:
商標是否已被真正使用的問題要求進行全面評估;因此,每個證據都不應單獨分析,而應一起分析。
在審查文字商標的使用時,不應考慮商標的顏色,字體和樣式。由于單詞標記由字母,單詞或單詞組組成,因此注冊僅對這些元素提供保護。商標商標注冊所提供的保護僅適用于商標注冊申請中的商標,而不適用于商標可能具有的個別圖形或風格特征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商標被聯合和自主使用,不論是否帶有制造商的公司名稱,都會出現這種情況。因此,僅將商標與公司商標名稱或更早日期的商標一起使用,不會損害商標作為識別所涉商品的功能。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在同時使用多個標志的情況下,有關標志仍應具有關于貨物來源的鮮明特征,以證明是真實的使用。
法院還指出,這種使用不應改變注冊標志的獨特性,尤其要考慮到相關部門的商業慣例。
商標所有者可以對已注冊的細微變化商標不改變的顯著性特征的商標及時為市場營銷和推廣需求。在審查為此目的而做出的這些更改時,注冊商標和使用中的商標之間應該有細微的變化,并且在比較商標時,應該得出結論,兩者是完全相同的。
因此,應根據這些要素中每個要素的內在質量以及商標安排中各個要素的相對位置,來評估所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是否已被添加的要素所改變。
評估的目的是確定固有商標的質量,尤其是確定早期商標單獨或作為復合商標的一部分或與其他商標共同使用時的顯著性特征。鮮明特性越弱,通過添加本身具有鮮明特色的組件來更改它就越容易,并且商標將失去其被感知為指示其指定產品來源的標志的能力。
使用具有不同元素的注冊商標或從商標中刪除一些元素僅取決于商標的獨特性功能是否被更改。
貿易中使用的標志:
判例法承認,可以同時使用多個標志,而不會改變注冊標志的獨特性。奧地利認為,這里就是這種情況,因為提交的證據顯示同時使用了兩個自治且明顯區別的標志,即使用了“房屋標記” MEMPHIS,并使用了由爭議商標AIR和描述性元素組成的另一個標志。 '藍色'。
EUIPO對奧地利的論點提出異議,但未解決有關同時使用兩個商標或標志的判例法是否適用的問題。上訴委員會表示,無論“ MEMPHIS”一詞是否受到自動保護,奧地利都沒有對“ BLUE”一詞進行描述,并改變了AIR?商標的鮮明特征。
董事會的決定還指出,MEMPHIS和AIR單詞元素具有平均獨特的字符,盡管BLUE是煙草行業中常用的表達方式,并且用于口味較溫和的產品,但當對這種表達方式進行單獨評估時,它實際上并未完整描述產品的功能,并且它是一種具有較弱特色的表達。但是,不能將其評估為描述性的。此外,據指出,在發票上使用字母BL(單詞BLUE的縮寫)并不表示該表述是描述性的,因為應根據產品上的表述對獨特性進行評估。 ,而不是發票上的表達式。
此外,委員會在審查所有提交的證據時說,“ AIR”一詞并非孤立地被使用,它總是與“ MEMPHIS”,“ BLUE”或“ BLUE 100”一詞結合使用。并且顯然不脫離這些表達。根據提交的證據,有人指出,商標的使用方式會改變商標的獨特性。
此外,在提交的所有有關使用的證據中,MEMPHIS表達顯然是主要表達,這反過來極大地影響了AIR表達的獨特性,因為相關公眾不再將AIR元素視為其起源的標志。有問題的貨物。
最后,當對MEMPHIS AIR BLUE和MEMPHIS AIR BLUE 100的表達進行整體評估時,不可能說這些表達是大致等效的,并且與有爭議的商標AIR僅存在無關緊要的區別。
當將所有這些考慮為一個整體時,普通法院維持了EUIPO上訴委員會的裁決,并裁定未以注冊時的形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 AIR”一詞與注冊形式的可接受差異。由于這些原因,該案被駁回。
這項關于真實使用證明的決定再次清楚地表明了在不改變其鮮明特征的情況下使用商標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