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商事法庭法》減少了訴訟的期限,即使是在有充分爭議的案件中。其余案件中很大一部分通過和解或成功的調解得到解決。
當人們仔細研究有爭議的案件時,他們會迅速地從辯護轉向問題和證據的完成,但陷入最后的辯論階段。查看原始方面的日常起因清單將顯示最終事項將如何輪到他們,因為:
- 大多數時候,法院(原審法院)的法官審理的案件多達30起,有時甚至更多。
- 爭論的時間很長,因為沒有規則會像演講者在研討會上那樣迫使一個聚會堅持特定的持續時間。
- 有許多瑣碎的申請,例如根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7條規則10或第7條規則11要求退還或拒絕原告的申請;
- 一整天(實際上是5個工作小時)在短時間內就消失了,其中大約3或4個是每個法官要審理的新案件。
從技術上講,最終事項是指證據已經得出結論的案件,而剩下的只是:(i)最終論點和(ii)期待已久的判決。
這些永遠無法達到。一天結束了。
一些律師提出了提早聽證的申請,一些律師出現并大聲疾呼,闡明了緊急性,或者有時法院會在一定天數內下達命令,然后法官會做出真正的努力并通常在訴訟結束時處理最終事項。原因清單,可能需要花費一兩個小時的時間。
如果一兩個小時可以得出結論,或者至少可以掩蓋良好的立場,那么事情就可以迅速向前發展,但這通常不會發生。
各方似乎沒有時間限制。當一天結束時,他們不斷爭論不休。法官試圖給出一個簡短的日期,可能是下一周或下一周。但是,在下一個日期,案件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到達,并再次給出一個日期,就像這幾天變成幾周到幾周甚至幾個月一樣,在您不知情的情況下,花名冊會發生變化,并且會重新審理。盡管現在已經花了很多時間,精力和金錢,但正在聽取令狀或上訴的法官仍釋放了部分聽聞的案件。
這有多真實?它發生了。現在比以前少了很多,但是確實發生了。我們的法官很聰明,會盡力而為,但工作量和系統都是罪魁禍首。
如果淘汰了總決賽,請看看優勢:
- 將會有更多的判決來指導訴訟人了解法律的深奧和灰色領域;
- 案件將很快結案,這將是非常可取的變化;
- 將會節省大量成本。這不僅對中小型企業客戶有利,甚至對負擔沉重的訴訟案件負擔的大型公司而言,數字與他們的商標的知名度或專利,設計或版權的普及程度成正比,也是如此。
在后COVID-19時代的世界中,電子法院現已轉向v-法院,即您在諸如Cisco或Zoom之類的視頻會議系統上爭論不休。僅當像約會一樣接受參數時,這才有效。因此,如果我的案子是3號,并且定于上午11:30開始,則前面的兩個事項必須按時完成,以使系統能夠良好有效地運行。
如何確保事情按時完成?答案在于為案件安排時間。典型的時隙是10分鐘。
讓我們以示例的方式說,根據第39號命令第1條和第2條命令執行的禁制令被賦予默認時間限制,即2個時隙(即2 x 10分鐘或20分鐘),這是《 1908年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被告還會得到20分鐘和10分鐘的回復時間。不到一小時,聽證會就結束了。如果一方需要更多時間,則需要在聽證官(如計時員)之前提出申請,并說服他需要更多時間并查看記錄及其復雜性,聽證官可能會允許四個位置,即持續時間為40分鐘或默認時間的兩倍。
正常應用程序可以分配10分鐘的單個時間段。
為了記錄證據,案件管理聽證會的法官可能會為每個證人分配18至24個席位,即3至4個小時,以完成盤問。
對于最后的論點,每個30個槽位和15個槽位被反駁,即每邊5個小時,反駁2.5小時。
這是要走的路。我們需要從三個清晰的認識開始執行時間限制:
- 隨著時間的流逝,養成時間的習慣將會鞏固;
- 鼓勵未按時完成的締約方提供書面論點;
- 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延長時間。
多年來,已經使用了許多技術來強制執行時間。我們的一位法官會請律師以點狀向他的速記員陳述他們的論點;因此,首先將記錄原告的論據,然后記錄被告的論據。在當事方不知道或意識到法官所做的事情之前,判決將寫成一半,因此必須有一個確定的目的,而不是在一個處境緊張的當事方試圖假裝生病或傳達事實時進行簡單的調整需要尋求客戶指示的目的只是為了擺脫法官的束縛。
今天,根據《商事法院法》制度,我們看到了很多時限,例如:
- 在將所有相關法院文件臨時禁令授予對手方并在24小時內提交誓章后,遵守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39號命令第3條規則的規定。如果不遵守,就有可能撤消臨時禁令;
- 書面陳述必須在傳票送達后的30天內提交,并且無論如何不得超過120天。這被解釋為一個嚴格的截止日期,關閉了當事方為其案件辯護的權利;
- 接納/拒絕誓章必須與書面陳述或副本一起存檔,否則訴狀可能不會記錄在案;和
- 在收到書面聲明后的30天內,必須嚴格限制提交副本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天。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也有類似的期限,因此優先考慮分庭上訴和分庭上訴。
因此,一個關鍵的認識是,僅及時處理訴訟事項就可以達到司法目的。
在這種背景下,我們別無選擇,通過時隙限制時間是有效而成功的司法分配系統的唯一可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