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在異議裁決上訴中首次適用《瓦維洛夫審查標準》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7:53
2020年3月12日,聯邦法院的凱恩(Jane)法官在Pentastar Transportation Ltd訴FCA US LLC案中首次將新的Vavilov復審標準應用于商標異議委員會的裁決上訴中。請在此處閱讀有關Vavilov決定的先前評論。
申請人在聯邦法院辯稱,商標注冊官(商標異議委員會)未能適當考慮關鍵的異議證據,從而使異議決定的結論不合邏輯,并且注冊官未能解釋作出結論的原因。書記官長除其他外認為,申請人沒有承擔其舉證責任,以表明被訴人沒有使用該商標的真正意圖。
關于復審標準,法院指出,加拿大最高法院在瓦維洛夫(Vavilov)確立了合理性是行政決定復審的推定標準,但是當授權人規定了法定上訴權時,推定被駁回。適用上訴復審標準的情況。《商標法》第56?條規定了異議決定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的法定權利。法院認為,為實現議會在該法中表達的意圖,鑒于瓦維洛夫,應根據上訴審查標準對書記官長的決定進行審查。
凱恩(Kane)法官指出,上訴復審標準是在Housen v Nikolaisen中確立的,該標準要求對于事實問題以及法律和法律問題不可解脫的事實與法律混合的問題,適用的標準應是可觸及的且不可推翻錯誤,這也適用于事實推斷。法律問題(包括法定解釋和決策者的權限范圍)以正確性標準為準。法院指出,它必須對書記官長的理由給予足夠的重視,并從考慮理由(包括決策者面前的記錄)開始,從整體上考慮該裁決,以確定是否存在所謂的錯誤。
凱恩(Kane)法官指出,聯邦上訴法院認為,可控性錯誤是高度推崇的審查標準,其中“可控性”表示明顯的錯誤,“可控性”意味著它影響了案件的結果。因此,顯而易見的,最重要的錯誤必須從根本上影響案件的結果。
考慮到適用于可觸及且壓倒一切的審查標準的高度敬意,申請人提出了對書記官長的理由和要求書記官長的記錄進行高度審查的理由。凱恩法官不同意這一觀點,他注意到聯邦上訴法院已確認上訴法院的作用不是對要賦予證據的權重進行二次猜測。法院進一步指出,在本案中,申請人似乎在爭辯不同的結果,理由是他們認為證據的權衡應該不同。
法院還注意到,聯邦上訴法院裁定,一審法院得益于可反駁的推定,他們推定并考慮了提交給他們的所有材料。此外,雖然上訴法院考慮了明顯和重大錯誤的提交,通常側重于一審法院的理由,但應在上下文中加以考慮,并根據一審法院的證據記錄來解釋其原因。及其提交的意見。即使理由可能未提及某些具體內容,證據記錄和背景也可能有助于闡明一審法院為何這樣做,或者確認未在理由中提及的事項屬于法院的考慮范圍,因此已得到適當考慮。
法院的結論是,書記官長沒有發現被告有意按照該法案使用商標的想法。書記官長的決定維持不變,上訴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