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終生效,以解決知識產權侵權問題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6:41
新CPL的目的是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并闡明以前法律中的一些不確定性和歧義。CPL于2019年3月15日生效,但關于商品標簽的規定除外,該規定于2020年3月15日一年生效。在本文中,我們將回顧標簽規定如何幫助解決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特別是商標。
1. CPL
CPL將消費者定義為購買,使用,承租商品和服務以供個人使用或供其家庭的其他成員使用,而不用于交易的人。它提供了保護消費者的法律定義和框架,共包含25章和84節,其中包括:
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企業家的義務;
解決消費者與企業家之間糾紛的機制;
政府的作用以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事務部,檢查專員,消費者事務委員會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的職責;
改善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證;
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可主張權利。
2.標簽規定
CPL包含優先產品的強制性標簽要求(CPL第18章),如下所示:
食品和飲料:果汁和果醬,牛奶和奶制品,肉和肉制品,蛋和蛋制品,罐頭食品,食用油,速溶咖啡和茶,方便面,現成食品,冷藏食品,飲用水,調味品,辣椒和其他調味料,現成的零食,嬰兒食品補充劑,檳榔中使用的煙草,香煙,酒類,包裝食品。
家用產品:家用電子產品。
兒童用品:嬰兒推車,搖籃,嬰兒學步車,玩具和配件,嬰兒衛生用品。
電信設備:有線和無繩電話,手機和配件。
藥物和補品:不需要處方的家用藥物(口服藥物和應用,洗劑,軟膏),保健補品,傳統藥物。
化學品:農業肥料,殺蟲劑和農藥,用于食品和飲料的化學藥品,消費品和化妝品。
化妝品:化妝品(10克以上),化妝品(10克以下),頭發護理產品。
洗護用品:牙膏,肥皂(液體,固體,粉末)。
其他設備:農業設備,健身器材。
所有這些商品必須隨附顯示名稱,尺寸,凈重,體積,生產日期,存儲說明,制造商名稱和地址,分銷商名稱,商標,有效期,副作用,不良反應等信息。 ,并且必須使用緬甸語書寫。產品標簽是指在貨物或貨物包裝上以字母,印刷或圖片或其他方式描述的與貨物有關的信息或標記,標簽規定之所以需要額外一年才能生效,是因為政府認為企業家需要額外的時間來確保其產品(包括藥品)符合標簽要求,尤其是對于進口產品,因為標簽需要翻譯成緬甸語。
此處提供了由消費者保護中央委員會發布的產品標簽通知1/2018和1/2019(以下簡稱“通知”)。
由于假冒商品沒有標簽或帶有不真實信息的標簽,因此標簽規定與商標侵權相關。根據標簽規定,現在允許消費者針對此類誤導性和不公平做法向消費者事務辦公室投訴。 。但是,商標所有人不得提起此類訴訟。
不符合產品標簽要求或與廣告和促銷不同的商品和服務的生產,進口,交易和銷售;或不符合標簽要求的產品,最高刑期為兩年,最高罰款為2000萬緬甸元(約合13,250美元)。除已產生的任何刑事處罰外,民事補救措施仍然可用。
3.平行進口和超標
CPL第41(d)條規定了平行進口,要求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制造企業的名稱和地址都在商品標簽上。對于打算進口到緬甸的其他國家/地區生產的產品,也可以使用過度貼標簽或用標簽重新包裝。緬甸消費者保護委員會(MCPC)預計將在稍后階段對帶有標簽的過度標簽規定或限制。
4.與商品和服務有關的擔保
產品保證必須包括有關產品可接受,正確和可用質量的信息;貨物的自然改造;安全和產品標簽;備件;?以及貨物的修理和交換。提供服務時,必須包括保證信息(即,服務的預先通知和服務標準的準確描述)。企業家必須向客戶提供約定的服務價值,并在保證期內完成服務。
結論
CPL和標簽條款提供了更高的保護,以防止商標侵權,并提供了知識產權所有者應通過與其客戶以及消費者協會緊密合作來考慮的戰略執行工具。如果它們得到正確正確的實施,它們將使消費者可以更安全,更優質,更符合知識產權的商品和服務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