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標所有人對域名的不滿(5)
更新時間:2020-12-01 16:35:46
反域名販運因素
出于商業(yè)利益或意圖使商標失去光澤或貶損商標,可能會造成網(wǎng)站來源,贊助,從屬關系或背書的混淆;(VI)該人提出的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將域名轉讓給商標所有人或任何第三方以獲取經(jīng)濟利益的提議,而未曾使用或有意使用該域名在任何商品的真實提供中或服務,或該人的先前行為表明這種行為的模式;(VII)該人在申請域名注冊時提供了重大且具有誤導性的虛假聯(lián)系信息,該人故意不維護準確的聯(lián)系信息,或者該人先前的行為表明了這種行為方式;(VIII)該人?已知或已知的多個域名的注冊或獲取與在注冊此類域名時獨有的他人的商標相同或令人困惑的商標,或稀釋在注冊時著名的他人的著名商標此類域名,不考慮當事方的商品或服務;(IX)在第43條第(c)(1)款的含義內(nèi),包含在該人的域名注冊中的商標在何種程度上是獨特的和著名的。”注意“顯著”,而不是著名的。或在其他域名的注冊時稀釋他人的著名商標,而不考慮當事方的商品或服務;(IX)在第43條第(c)(1)款的含義內(nèi),包含在該人的域名注冊中的商標在何種程度上是獨特的和著名的。”注意“顯著”,而不是著名的。或在其他域名的注冊時稀釋他人的著名商標,而不考慮當事方的商品或服務;(IX)在第43條第(c)(1)款的含義內(nèi),包含在該人的域名注冊中的商標在何種程度上是獨特的和著名的。”注意“顯著”,而不是著名的。
行為適用于行為
追溯的限制。該法案適用于在法律頒布之前注冊的域名,但是:如果在法律頒布之前注冊了域名,則禁令性救濟和域名轉讓是唯一可用的補救措施。損害賠償(無論是實際的還是法定的)僅在法律頒布后注冊了域名時可用。
第3010節(jié)對試圖攻擊在該法案之前注冊的域名的行為提供了一些限制。該法案的這些部分適用于在該法案頒布之日(1999年11月29日)之前或之后注冊的所有域名:“ ...第3002(a)節(jié)[防止網(wǎng)絡盜版,民事訴訟和法律制裁行動],3003 [損害和補救措施],3004 [域名注冊服務商,域名注冊機構或其他域名注冊機構的責任限制],3005 [“域名”和“互聯(lián)網(wǎng)”的定義]和3008 [a “憲法儲蓄條款”]。”
第3302(b)節(jié)“針對個人的網(wǎng)絡盜版保護”有其自己的有效日期“本款應適用于在本法頒布之日或之后注冊的域名。”
請注意,根據(jù)1946年《商標法》(15 USC 1117)第35條(a)或(d)款進行的賠償(經(jīng)該法第3003條修正),“在注冊,販運或使用在本法頒布之日之前的域名。”?該日期是1999年11月29日。
啟用
了ADR方法的新ADR方法,例如新的WIPO-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議解決規(guī)則,使國際ADR提供者可以在短時間內(nèi)提出上訴。ADR-在歐洲長期用于解決法律不同的爭端,這些國際仲裁替代統(tǒng)一規(guī)則是真正的解決方案。見www.icann.org
這些趨勢使得人們不僅可以輕松解決海洋,邊界和邊界之間的糾紛,甚至可以解決網(wǎng)絡空間本身的糾紛。ICANN規(guī)則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nèi)。只需說他們要求進行50天的ADR程序,此后索賠者便可以迅速提出上訴。
WIPO在提供ADR服務方面處于領先地位。他們的案件在其網(wǎng)站上進行了報告,因此形成了一系列公開的仲裁,這些仲裁往往證明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權利。
從“根據(jù)政策提交投訴”開始案例。該網(wǎng)站提供了詳細的規(guī)則和說明,表格投訴和公布的費用。它提供了全球ADR提供商的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基本程序可以是紙質或電子的。投訴提交(基于表格和詳細說明)將發(fā)送給提供商。在那里接受檢查并送達被告。然后,被告會根據(jù)經(jīng)過多次反復的嚴格規(guī)則,在短時間內(nèi)提出答復并做出決定。您只會獲得股本,沒有損失。
新的人名規(guī)則15 USC 1129民事訴訟:
個人具有公開權和隱私權。他們將能夠提出類似于加州民法典第2節(jié)的主張。3344,在全世界范圍內(nèi),針對擅自使用這些名稱進行潛在誹謗或稀釋網(wǎng)站的域名搶注者,使用名稱,聲音,簽名,照片或肖像來假冒或認可產(chǎn)品或服務。因此,如此著名的商標所有者也將不能在注冊了域名的法院提出索賠,而不是在擁有獨特商標證明而不是完全著名的商標證明的情況下向“海盜”的居住國提出索賠。關于這一主題的法律將迅速發(fā)展,但是在新世紀之交的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和全球通信之際,世界尚未將電子商務與法律的長期結合度蜜月。
第1129條說:“任何人注冊的域名都包含與另一個活著的人1的名稱基本相同且令人困惑的名稱,而未經(jīng)該人同意,其特定意圖是通過出售該域名以獲取經(jīng)濟利益從該名稱中獲利。該人或任何第三方。”
毫無疑問,該法案適用于保護任何個人名稱,但它尤其容易適用于著名名稱,明星,皇室2,知名創(chuàng)意人士和藝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