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商標稀釋法》對互聯網上的著名名稱濫用進行監管
更新時間:2020-12-01 16:35:36
互聯網的爆炸性增長使許多公司意識到擁有自己的易于定位的網站(由唯一的“域名”標識)的巨大價值。獲得與公司名稱或公司商標相對應的域名是建立可見的,易于訪問的Internet狀態的重要步驟。
但是,公司經常會嘗試將公司名稱和/或商標注冊為域名,并且發現其他人(“搶注者”)已經注冊了該名稱。在Panavision Int'l,LP訴Toeppen,141 F.3d 1316(9th Cir。1998)中,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成為第一個上訴法院,裁定可以將注冊了著名商標的域名搶注人即使域名搶注者未積極將商標附加到任何商品或服務上,也要對商標所有人負責。
Panavision擁有商標“ Panavision”的注冊。當公司嘗試注冊域名“ Panavision.com”時,它發現伊利諾伊州居民Toeppen已經對其進行了注冊。Toeppen的Panavision.com網站顯示了伊利諾伊州帕納市的圖片。
Panavision指示Toeppen停止使用其Panavision商標。Toeppen提出了13,000美元的和解方案。Panavision拒絕并提起訴訟,聲稱除其他外,Toeppen的活動違反了商標稀釋法,該法要求原告證明:
(一)商標著名;(2)被告在商業中將商標用于商業用途;(三)商標馳名后開始使用的;(4)被告使用商標會降低商標識別和區分商品和服務的能力,從而削弱商標的質量。
Toeppen承認Panavision的商標很出名,并且在商標出名后就開始使用。因此,法院只關心托彭對商標的使用是否是“商業”的,以及是否“稀釋”了商標。
Toeppen辯稱,根據《商標稀釋法》,將商標注冊為域名不會引起商業用途。法院又將這一問題擱置了一天,并指出托彭的“使用并不像他所建議的那樣良性”。Toeppen,141 F.3d,1325年。法院認定Toeppen已使用其他著名商標注冊了100多個域名,并試圖將這些域名出售給商標所有者。他的行為阻止了商標所有者使用商標名稱在互聯網上開展業務,除非他們支付了他的費用。據法院稱,這是一種商業用途。
關于稀釋的問題,法院首先注意到其對“稀釋”的定義是“降低馳名商標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能力,而不管(1)馳名商標之間是否存在競爭。和其他各方,或(2)出現混淆,錯誤或欺騙的可能性。”?標識。在1326年(引用?15 USC§1127)。法院隨后觀察到,在頒布反稀釋法規時,國會想到了“使用那些選擇與他人的產品和聲譽相關的商標的人所使用的欺騙性互聯網地址”。ID。法院采納了地方法院的推論,即Toeppen削弱了“ Panavision商標在互聯網上識別和區分Panavision的商品和服務的能力”。標識。(省略引用)。
Toeppen辯稱,他的行為不會影響Panavision商標識別Panavision商品和服務的能力,因為Panavision可以使用不同的地址在互聯網上宣傳其商品。但是,法院駁回了Toeppen關于域名只不過是地址的假設,認為域名的主要目的是識別互聯網地址的所有者。法院還指出,引用?公司名稱的域名可能是有價值的資產,例如MTV Networks,Inc.訴Curry。,867 F. Supp。202,203-204,n。2(SDNY 1994)。此外,法院發現,Toeppen的訴訟攤薄了Panavision商標的價值,因為如果鍵入Panavision.com找不到Panavision的網站,則可能不鼓勵甚至放棄Panavision的潛在客戶的搜索。
法院在托彭的分析建議在大多數情況下,將著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第三方將違反《商標稀釋法》。任何第三方將著名商標注冊為域名都必須稀釋商標,因為潛在客戶不會找到商標所有者的網站,并且所有者無法控制第三方網頁的內容。因此,假設一個商標是著名的,并且它的名聲早于域名注冊,那么唯一的問題將是是否存在商業用途。法院關注Toeppen尋求通過拒絕Panavision使用其商標來獲利,這表明任何旨在為注冊人帶來利益的注冊都將構成商業用途,而與該站點的實際用途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