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和商標中的擔保權益
更新時間:2020-12-01 16:35:20
在這個品牌,商品銷售和互聯網時代的副產品是對公司“無形資產”價值的認識日益提高。在嘗試評估抵押和/或可預測現金流量的可實現清算價值以達到貸款目的時,這無可比擬。盡管貸款交易的規模和復雜程度各不相同,但一個經常性的共同因素是圍繞完善商標(1)和版權擔保權益的適當手續的困惑。由于聯邦和州法規,法規和判例法的適用不一致而導致的不明確,加劇了這種混淆,并產生了一系列涉及這類資產的擔保權益的交易所特有的問題。
一般而言,《統一商法典》指示通過向債務人所在國的國務卿提交融資聲明來完善“一般無形資產”的擔保權益。(2)盡管根據UCC第9條將商標和版權統一歸類為“一般無形資產”,但不確定性圍繞UCC和聯邦申請針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標)的必要性和充分性。這種不一致可以追溯到UCC的第9-104(a)條,該條從其規定中排除了受聯邦法規管轄的財產的擔保權益,以及第9-302條,該條指出,財務報表并非“必要或有效地完善”具有財產的擔保權益,但須遵守(a)規定進行國家注冊的美國……法令?!?第9-302(3)(a)條。盡管這些部分在表面上具有明顯的兼容性,但它們各自的某些評論卻不一致。
盡管完善的機制仍在發展,(3)完善當前判例法認可的版權擔保權益的方法為第8至9-302號注釋提供了支持-即可以將當時擁有的版權的擔保權益只有通過向版權局進行適當的備案才能完善。(4)然而,圍繞商標的法律并不那么直接明了,這種混淆主要是由于商標轉讓(5)的法律效力與授予商標擔保權益之間的根本區別所致。(6)美國法典第1060條第15款規定,一種轉讓,該轉讓會影響該商標的權利的當前轉讓,并且僅在其已經在專利商標局備案的情況下才對隨后的善意購買人有效。 (以下簡稱“ PTO”)在執行轉讓之日后三個月內或在進行后續購買之前。但是,擔保權益對其附加時所附加商標的所有權沒有實際影響;相反,它向受擔保方提供了根據UCC的救濟。(7)因此,由于《蘭納姆法》的規定和專利商標局的規則僅規定了據稱影響注冊商標所有權的文件的記錄,因此在專利商標局中的記錄對所記錄的擔保權益的有效性沒有影響。(8)因此,在打破《蘭納姆法》關于完善商標擔保權益的沉默之前,唯一可靠的完善方法是遵守第9條的規定。(9)
除了圍繞完美的困惑之外,在最近的Clorox Co.訴化學銀行一案中,另一個突出的陷阱是為粗心的人40 USPQ2d 1098(TTAB,1996年7月2日),涉及在尚未提交使用聲明的“使用意圖”申請中授予擔保權益。該安全協議將美國在某些商標中的所有權利轉讓并轉讓給化學銀行,其中包括“意圖使用”商標“ SUPER SCRUB”注冊申請以及商標所使用的商業信譽相關。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發現,盡管美國和化學公司執行轉讓的意圖是在“意圖使用”申請中建立擔保權益,但轉讓的實際效果是“完全而不是完全”。有條件,對美國洗滌劑公司的特定商標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的轉讓。保證擁有。。,包括“ SUPER SCRUB”意圖使用申請。因為《商標法》第10條第15款《美國法典》第1060條禁止在提交使用聲明之前轉讓意圖使用的申請。 TTAB認為,分配不僅使申請無效,而且使注冊無效。通過仔細起草一份擔保協議以確保所傳達的利益是有條件的和未來的,可以避免使用Clorox。
到今天結束時,可以肯定地說,可以通過向版權局提交版權來完善對版權的擔保權益,并通過遵守《統一商業法》來完善對商標的擔保權益。但是,隨著企業和貸方對知識產權價值的了解越來越復雜,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最有價值的資產之一,為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統一完善方法的壓力可能會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