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商標之間的相似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6:31:38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具有永久法律效力),必須整體確定一個商標是否與另一個商標相似,而不是將其分開。最近的一些情況說明了這一點。
最高法院1991年4月13日的第2451 K / Pdt / 1987號決定指出:“為了確定商標爭議是否相似,必須將其視為一個整體,而不是一個接一個地詳細說明。逐漸成為所說的商標。”
1982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第1053 K Sip / 1982號最高法院的另一項裁決指出:“相似性的評估基本上是基于外觀的存在,而不是比較商標各部分之間的差異。”
最高法院在1990年4月11日第2140 K / Pdt / 1989號判決中指出:“在區分商標時,乍一看,消費者會從整體上以及商標的發音上更加吸引消費者。標記。”
2001年第15號法律第6條第(1)款(a)項關于商標的解釋部分進一步指出:“相似性所指的本質上是相似的,這是由于在一個商標與另一商標之間存在突出的元素而引起的。可以使人們對權利的平等形態,外觀,位置,寫作方式或聲音要素的組合在上述標記中的印象給人留下深刻印象。
根據這些陳述,可以得出結論,將商標與其他商標區分開的程序包括:
–整體區分而不是一一詳述標記的要素或部分。
–考慮到所比較標記之間總印象的存在。
–查看整個讀數以及所述標記的發音。
–考慮到商標形狀要素的存在;它的位置;它是怎么寫的;或這些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