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知名品牌的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6:31:33
2001年第15號法律第4條,第6條第(1)款b項和第6條第(2)款對印度尼西亞著名商標的保護作出了規定。在第4條中,解釋了商標不能根據由美國商標局提交的申請進行注冊。有惡意的申請人。鑒于第6條第(1)款b項中的解釋是,如果商標在原則上或整體上與另一方擁有的商品或其他類似物的另一著名商標相似,則必須由知識產權總局拒絕該申請。雖然在第6條第2款中,第(1)款中提到的規定b也可以適用于非同一類型的商品和/或服務,只要它滿足某些需要,這些要求將由政府法規進一步規定。
印度尼西亞堅持商標注冊制度,并建立了憲法體系。該系統要求注冊商標,以便商標可以得到保護,該系統也被稱為第一個文件系統。該系統確認先注冊商標的人,然后才有權獲得商標的權利。即使印度尼西亞采用基于組織體系的商標注冊,但尚未在印度尼西亞注冊的著名商標的保護仍將受到保護,因為印度尼西亞已經批準了《巴黎公約》和《 TRIPS協定》(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定)。
印尼知名品牌標準
基于對2001年第15號法中關于商標的第6條第(1)款b的闡明,已經解釋了商標名聲的確定必須考慮到相關商業領域中的商標公知常識,并考慮其作為馳名商標的聲譽。由于進行了大規模的促銷活動,所有者在世界上幾個國家進行了投資,并伴隨著商標在世界上幾個國家的注冊證明。如果上述事項被認為不足,則商事法院可命令獨立機構進行調查,以得出商標是否為駁回依據的結論。
另一個著名的商標標準是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最高法院判例1486 K / pdt / 1991,其中指出:來源,并通過有關商標在各國的注冊證明”。
著名品牌糾紛案
有幾起著名的商標糾紛案件,其中最近的案件是印度尼西亞頂級卷煙公司Gudang Garam擁有的Gudang Garam品牌商標與Jaya Makmur香煙公司擁有的Gudang Gudang品牌新香煙商標糾紛。Gudang Garam香煙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具有知識產權總局第34類商標中2005年3月21日商標IDM000032226和2005年7月14日商標證書編號IDM000042757?的新Gudang品牌。
根據數據,Gudang Garam香煙品牌目前出口到多個國家,包括馬來西亞,沙特阿拉伯和許多中東國家,日本,荷蘭和瑞士。
根據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最高法院判例1486 K / pdt / 1991,“古當加拉姆”品牌已列入著名品牌,因為它已在國外多個國家進行了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原告Gudang Garam香煙所有人必須能夠證明其品牌證書的所有權,該品牌證書已在印度尼西亞和其他幾個國家注冊,以證明Gudang Garam香煙品牌是知名商標。因此,Gudang Garam品牌的所有者可以提起訴訟以取消新的Gudang品牌。
此外,在闡明2001年第15號法律第6條第(1)款b款時,商事法庭可命令獨立機構進行調查,以得出關于商標是否為駁回依據的結論。根據?“頂級品牌調查”?的調查結果,Gudang Garam被列入知名品牌。
為了取消新的Gudang品牌,Gudang Garam于2013年5月向泗水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經過4個月的戰斗,由Syarifuddin Ainor Rafiek主持的泗水地方法院理事會與Ahmadi Superior和Suhartoyo的成員批準了Gudang Garam的申請。聲明原告的商標鹽品牌是一個著名商標,并命令知識產權總局刪除新古當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