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商標使用需要實際提供服務而不僅僅是廣告
更新時間:2020-12-01 16:28:37
在美國,商標權基于商標在商業中的使用。對于基于使用的申請(與“使用意圖”申請相反),USPTO要求每個申請人提供證明其正在將商標用于所申請的商品和/或服務。該證明必須以標本的形式提供,其中應顯示自申請中所列的首次使用日期起使用的商標,并宣誓聲明該商標為當前的“使用中”。隨著商標所有人爭相爭取最早的使用日期,關于何時何時將商標“用于”服務(例如,在線零售商店服務,咨詢服務,法律服務)可能會有很多疑問。根據聯邦巡回法院最近的案例,商標在服務商標中的使用?僅在實際提供服務之后開始。
在Couture訴Playdom,Inc?. 778 F.3d 1379、1380(聯邦巡回法院,2015年)中,聯邦巡回法院申明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取消了PLAYDOM的娛樂服務,因為該服務未在商標訴訟之前或之前提供。 Playdom,Inc.(“ Playdom's”)的申訴人聲稱首次使用日期。Playdom向PLAYDOM提交了商標申請,并聲稱其娛樂服務的首次使用日期為2008年5月30日。為了顯示商標的使用,Playdom提交了其網站的屏幕截圖,其中包括一個單獨的頁面“ [w]歡迎來到PlaydomInc.com。我們很榮幸為電影,電視和新媒體提供寫作和制作服務。如果您有興趣,請隨時與我們聯系:playdominc@gmail.com。”?該網頁包含以下通知:“正在建設的網站”。
聯邦巡回法院認為,《蘭納姆法案》的用語表面清晰,“在[1]商業銷售或廣告中使用或展示[1]商標時,在商業上……在商標上使用商標”因此,任何提交給USPTO的使用證明,例如聲稱是商標使用的廣告或網站,都必須“與已經向公眾提供的現有服務有關”。
該決定非常明確地表明,必須為客戶提供實際的服務,以便商標可以“使用”。例如,如果申請人正在申請在線零售服務,則他或她必須通過在線商店連續銷售商品給真正的顧客(而不是雇員,家庭成員或朋友),然后商標才能被“使用”。僅列出項目是不夠的。同樣,如果申請人正在申請咨詢服務,則他或她必須已經為真實客戶提供了這些服務。僅向公眾提供服務(并準備向公眾提供)不足以獲取商標注冊。申請者必須密切注意這些要求-提交無效的“使用證明”的結果可能會像Playdom中那樣,?導致商標注冊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