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標記
更新時間:2020-12-01 16:22:37
服務商標與商標具有相同的目的,但是它們用于識別和區分服務的來源,而不是商品。像商標一樣,它們也受《蘭納姆法》和州法律的保護,并且與注冊和侵權相關的類似規則也適用于兩者。相同的商標既可以是商標,也可以是服務商標,除非服務與商標商品的銷售過于緊密相關。通常,SM符號可以代替TM符號而位于服務標記之后。
根據《蘭納姆法》有資格獲得服務標記的“服務”是指某人為第三方的利益而提供的與銷售商品或提供其他服務有關的活動在質量上有所不同。服務商標適用于提供給他人的服務,不適用于為表演者謀福利的服務。如果某項活動是商標申請人的核心業務的輔助活動,則該活動不被視為服務,并且與該活動相關的商標使用也不被視為服務商標的使用。
例如,如果營銷是為了他人的利益而進行的,則將其視為一種服務。但是,如果它是由汽水制造商內部進行的,則不是一項服務。用于銷售蘇打水的制造商的營銷服務不足以支持美國的服務商標權利。
此外,與商標相關的服務必須與商標申請人的其他活動或商品不同。這意味著,如果蘇打水制造商也經營蘇打水,那么,如果蘇打水與制造蘇打水的制造商的主要業務活動沒有足夠的距離,則蘇打水的商標可能不會被視為服務商標。
服務標志注冊
如果您想在聯邦法院提起服務商標侵權訴訟,則需要先注冊一個服務商標。與未注冊服務商標相關的權利可以在州和地方法院追究。
與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注冊。根據州商標法,一些州也有自己的注冊系統。服務商標不會被美國專利商標局自動批準,它們必須經過審查程序。
申請服務商標后,USPTO的審查員將審查該申請。審查員拒絕注冊的一些常見原因可能包括:
該商標可能會導致在事先申請或注冊中與商標混淆;
商標是描述性的,沒有獲得次要含義;
商標是姓;
該商標是不道德或丑聞。
如果您擁有服務商標的權利,并且可以證明對這些服務的來源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則可以起訴他人侵犯服務商標。在確定聯邦案件中出現混淆的可能性時,法院將考慮商標的力度,商標的相似性,實際混淆的證據,服務的接近程度,所使用的營銷渠道的相似性,被告的意圖以及典型消費者的謹慎程度。雖然對同一項服務使用相同的商標顯然會構成侵權,但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那么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