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ARIPO轄區中商標使用的細微差別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9:36
商標所有人在可以防止第三方為相同或相關產品和服務在市場上使用相同或相似標志的情況下,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具有壟斷權。但是,為了從商標權中受益,所有者必須滿足某些要求,其中之一是針對已注冊商標的產品或服務使用商標。
使用要求
使用要求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濫用注冊。市場可能會非常有競爭力,有很多情況下,其中的實體文件商標僅僅是為了防止競爭對手從獲得注冊,即使它不是申請人的商業計劃使用中的商標用于其所最初登錄的商品。
此外,使用要求避免了所謂的“商標墓地”。它還允許市場上的其他參與者自由主張專有權,以便可以正確使用商標。
什么是不使用?
得益于國際和地區組織,特別是WIPO,EUIPO,非洲地區知識產權組織(ARIPO)和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的努力,全世界的商標法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統一。
鑒于此,商標權:
賦予登記車主使用的商標正是因為它是在協會的該商品或服務注冊的商標注冊;
只要注冊商標在相關司法管轄區享有聲譽,就有權使注冊擁有人獲得侵權救濟;
禁止他人使用或獲得相同商標的注冊;和
確定不對相同或令人困惑的商標進行注冊,而不僅針對相同的商品或服務。
但是,有一些權利持有人必須遵守的商標權規則,例如商標的使用。在以下情況下將被視為不使用:
該商標用于與商標注冊的產品或服務不同的產品或服務;
該商標所使用的標志與已注冊的標志有顯著差異(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可以認為未使用不同的顏色);
該商標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使用;要么
該商標未在市場上使用。
《班珠爾議定書》管轄著10個ARIPO成員國(在撰寫本文時)的商標注冊:博茨瓦納,eSwatini,萊索托,利比里亞,馬拉維,納米比亞,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坦桑尼亞,烏干達和津巴布韋。從2020年8月15日起,莫桑比克將被包括在ARIPO申請中。
《班珠爾議定書》第8節確定了商標注冊的效力,并指出:“商標局在每個指定國家對商標所賦予的權利,應具有相同的效力,就如同該商標已被提交并已根據每個國家/地區的國家法律進行注冊。”
《班珠爾議定書》明確規定,授予的權利由每個指定州的國家法律確定,因此,ARIPO僅充當受理局,有關商標的所有實質性事項(例如,使用要求)都是每個州的責任。這意味著基于不使用的取消將遵循各個狀態規則。
不使用的后果
司法管轄區可以采用防止不使用商標的機制。例如,《班珠爾議定書》(Banjul Protocol)中的立法提供了基于不使用而請求撤銷商標的可能性。
在博茨瓦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可能會被取消,利害關系方可向商標局要求。在同一時期內,在相關辦公室之前,同樣的法律框架適用于埃斯瓦蒂尼,萊索托,利比里亞,坦桑尼亞和烏干達。同時,馬拉維,納米比亞,圣多美,普林西比和津巴布韋要求連續五年不使用以要求取消。
至于莫桑比克,申請人必須每五年提交一份使用意向書(DIU),但續展年除外。只有在未提交DIU的情況下,第三方才能在本轄區對商標的使用提出異議。
盡管DIU的法律框架是商標局的收入來源,但對于打算反對濫用注冊的第三方,尤其是在所有者不使用商標的情況下,DIU的法律框架仍然極具挑戰性。佛得角是非洲唯一采用相同法律框架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