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注意您的被許可人!韓國最高法院作出商標撤銷決定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9:35
商標所有者可以專有或非專有地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達成許可后,是否還需要擔心所有版稅?絕對不!商標所有者有義務使用其商標監視被許可人。這不僅是維護商標的完整性或維持某種道德責任,而且如果忽略此義務,商標權利本身也將處于危險之中。最高法院最近的一案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
《韓國商標法》允許撤銷注冊商標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以下為重點):
凡商標權利人造成商品質量或混亂與故意使用消費者當中涉及到另一個人的商業產品的誤解商標相似注冊商標的指定商品,或使用注冊商標或類似商標的商品類似于指定商品—第119(1)1條
凡獨家或非獨家被許可人造成的商品質量或混淆與貨物有關的誤解他人使用注冊企業的商標或注冊商標相似注冊商標的指定商品,或商品類似指定商品:提供的,上述款不適用的商標權利人支付相當大的關注?-第119條(1)2
對于本文,我們主要關注與被許可人使用有關的后一項規定,但請務必記住,同樣適用于商標所有人。
決斷
我們將要審視的最近裁決(2017hu2178;最高法院,2020年2月13日)是商標所有人由于被許可人使用不當而失去其注冊商標的情況。
總而言之,原始商標所有人已經注冊了商標?“ A”(涵蓋29類商品)以及相同的商標,并帶有“ A +α”形式的附加部分“α”(涵蓋35類服務)。每個商標的指定商品/服務均與海藻有關。
“ A”?商標已移交給被告,原始商標所有人在自己的業務過程中使用了“ A +α”商標。被告隨后將“ A”商標許可給第三方,但被許可人更改了商標的形式,并以類似于“ A +α”的方式實際使用了該商標,從而導致原商標所有人在商品來源。
根據最高法院的裁決,商標?“ A”?的注冊將被取消。
分析
該案提出了一些有趣的問題:
(1)上面顯示的《商標法》規定所指的“另一個人”是誰?
在前面的實例審決,使用的商標?“A +α”由被許可商標?“A”被認為不是理由取消商標?“A”。這樣做的理由是,在轉讓商標權時,可以預期在商標的前所有者和當前所有者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源頭混淆,因此即使確實發生了源頭混淆,也不能認為是商標使用不當。標記。
但是,最高法院采取了不同的立場。最高法院指出,在商標權轉讓后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時,與原所有人有很大的潛在混淆,最高法院指出,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所有人有義務進行監督防止被許可人非法使用超出許可范圍的注冊商標。因此,如果商標權已經轉讓,則“另一人”既包括原始商標所有人,也包括商標所有人允許使用商標的被許可人。
(2)“他人”使用的商標是否必須是注冊商標?
簡而言之,沒有。但是,要求實際使用的商標至少被國內消費者/貿易商認為是特定人的商標。在這種情況下,“ A +α”?商標自2006年以來一直由原始所有人使用,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眾所周知。
(3)如果原所有人使用的“ A +α”?商標屬于商標?“ A”?的范圍,結果是否會有所不同?
再說一次?商標法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因此法律沒有區分這些案件。
(4)“相當多的關注”例外到底需要什么?
這是不夠的商標所有人只需提醒持牌不會造成混亂,以及商標所有者必須改為能證明他們可以評估是被許可人的使用的商標是其控制下-例如,通過定期監測被許可人的實際使用。這可能包括分發操作手冊,要求提供樣品產品以及批準使用商標等。商標所有者有責任證明這一事實,在討論的情況下,沒有提交任何此類證據。
(5)如何評估與他人商品的混淆?
根據最高法院的說法,在評估是否存在混淆時,應將重點放在實際使用中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的差異程度上,就像在正常評估類似商標時一樣。
此案再次強調了商標所有者有必要監視其被許可人對注冊商標的使用。對于商標所有人,必要的措施是:(1)采取切實可行的安排,以確保被許可人不會引起混淆;或(2)至少要確保商標的使用受商標所有人的控制,以便可以避免此類問題。無論哪種情況,對于商標所有者而言,保留能夠證明其監督工作的記錄或證據都是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