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消費者必須廣泛認可商標,以享有商標稀釋原則下的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9:31
“商標淡化”學說的前提是,某些未經授權的行為可能會削弱消費者在馳名商標與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務之間的獨特聯系。根據該原則,在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中使用馳名商標仍應視為商標侵權。
臺灣《商標法》第70-1和70-2條可以看作是“商標稀釋”學說的反映。根據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下列任何行為,應視為侵犯了該商標的權利:
1.明知使用商標其與相同或相似的其他人的公知注冊商標,因此存在的所述公知的存在顯著性或聲譽的稀釋的可能性商標
2.故意將他人的知名注冊商標中包含的詞用作公司,企業,集團或域名的名稱或標識企業實體的任何其他名稱,因此可能會使相關消費者感到困惑或馳名商標的獨特性或聲譽的淡化
根據上述規定的語言,只有注冊的“馳名”商標才有資格受到保護,以防被稀釋。在過去的法院判決中,關于成名要求的觀點不一致。但是,在最近的判決中,大多數法院認為,馳名商標應在臺灣“得到普通消費者的廣泛認可”。換句話說,根據上述規定,僅在利基市場享有盛譽的商標不得被視為“馳名商標”。在最近有關商標侵權的民事訴訟中,知識產權法院恢復了這一立場。
本案的原告是臺灣一家大型零售書店連鎖店。另一方面,被告是一家本地搬家公司。被告在其搬家服務中使用了與原告相同的商標,并使用該商標作為其公司名稱。原告聲稱其商標是馳名商標,被告違反了《商標法》第70-1條和第70-2?條。
作為多數法,知識產權法院指出,馳名商標應由“一般消費公眾”而不是“相關消費公眾”廣泛認可。知識產權法院指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商標在書店范圍以外享有聲譽。因此,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沒有違反《商標法》第70-1條和第70-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