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未經授權的使用=侵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9:30
?轉售正品產品時,未經授權的經銷商使用商標,如果超過某些限制,將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當法院裁定轉銷商應承擔法律責任時,法律理由并不一致,但通常屬于以下三個陣營:商標侵權,服務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商標所有人應在提出訴狀時投入更大的力量,并包括所有可能的依據。
1.?商標侵權與合理使用之間的界限
面對商標侵權索賠,未經授權的經銷商通常聲稱其行為構成“名義合理使用”,這意味著他們使用他人的商標來指代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務。盡管《中國商標法》未作規定,但“名義合理使用”是中國法院公認的有效抗辯。在ASUS v.New World案中,被告是一家未經授權的零售商店,在銷售原告生產的計算機時,其在招牌上使用商店名稱,在柜臺上使用原告的商標,成都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使用了商標?旨在向消費者表明計算機的品牌,并不構成侵權。
但是,地方法院通常認為“名義合理使用”不應超過特定限制,并且不能誤導人們以為用戶的操作與商標注冊人在商業上相關。
中國司法先例設定以下使用方式不構成“名義上的合理使用”,并導致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責任:
一個。僅在招牌上使用商標
在聯想訴云帆一案中,被告出售了原告生產的計算機,并在其招牌上和商店裝飾中使用了原告的商標。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的行為超出了對商品來源進行說明性和敘述性描述的必要,并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
b。在招牌上使用A品牌商標,同時出售A品牌和B品牌商品
在米其林訴寶駿案中,被告在招牌上使用了米其林商標,但在商店內出售了米其林輪胎和其他品牌輪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的行為在有關公眾中引起了人們對該店內其他商品來源的混淆,構成商標侵權。
C。在名片上使用商標
在YKK訴Xirang案中,被告分發了原告生產的拉鏈,被告在其雇員的名片上印刷了原告的商標。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使有關公眾相信其具有官方銷售代理的地位,而不僅僅是經銷商。這種行為破壞了YKK有限公司的分銷結構,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2.?不同法院采用的不同推理
在發現侵權行為時,當地法院采用的法律推理并不統一。判決分為三種:商標侵權,服務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一個。商品商標侵權
大多數中國法院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正品商品的注冊商標。在上述聯想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在第9類中為計算機商品注冊的商標。
b。服務商標侵權
上海法院認為,被告沒有侵犯原告在商品上注冊的商標,而是在侵犯其第35類服務的商標權。
在Victoria's Secret訴Maisi案中,原告針對第25類商品(內衣)和第35類服務(有組織的時裝展覽,促銷)注冊了“ VICTORIA'S SECRET”?商標。被告在其商店招牌和商店裝飾上廣泛使用了VICTORIA的SECRET?商標。而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應該容忍被告使用的商標,如果被告使用的商標在銷售商品的活動。但是,被告的行為具有表明和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這構成了對“維多利亞的秘密”?的服務商標權的侵犯。
C。不公平競爭
在YKK訴Xirang案中,被告轉售了YKK生產的拉鏈產品,并在被告銷售人員的名片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標,并聲明他是指定的賣方。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由于被告未銷售其他品牌的拉鏈,因此其訴訟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被告的行為使相關公眾相信其具有官方銷售代理的身份,這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3.?結論
綜上所述,從商標執行的角度出發,商標所有人應采取統一的做法,并在針對未經授權的經銷商的一項訴訟中包括所有三項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