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羅馬尼亞商標法引入了新的義務和最后期限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8:56
在對羅馬尼亞商標法進行實質性修改之后,商標所有者和申請人必須遵守一系列新的義務和最后期限。于2020年7月13日,有關修改和補充有關商標和地理標志的第84/1998號法的第112/2020號法(以下簡稱“?第112號法”)生效,將歐盟商標指令2015/2436(“指令”)轉化為國家立法。
我們建議商標所有者和申請人根據(jù)新法規(guī)對他們的商標組合進行評估,目的是確定他們需要采取的措施以確保合規(guī)。考慮到第112號法律為完成某些程序引入了幾個相對較短的截止日期,因此尤其如此。本文分析了在注冊新商標時需要考慮的主要修正,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標所有者對其現(xiàn)有商標的權利。
圖形表示的條件不再適用
盡管以前的立法只允許那些能夠圖形表示的標志獲得商標保護,但是根據(jù)新的立法,商標可以包括任何標志,包括聲音。為此,此類標志需要滿足以下兩個累積要求:
它必須能夠區(qū)分一個企業(yè)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yè)的商品或服務;和
它必須能夠以一種使商標主管當局和公眾能夠清楚,準確地確定給予其所有者保護的客體的方式在商標注冊簿中代表。
關于商標駁回絕對理由的新規(guī)定
根據(jù)舊法,一旦商標所有人證明獲得了商標的獨特性,就可以克服商標因缺乏商標的獨特性或商標的習慣性或描述性特征而被拒絕的絕對理由。在申請日之前通過商標使用。在新法律中,如果證明商標由于在申請日之后的使用而獲得了顯著的特征,那么也可以克服商標駁回的這些絕對依據(jù)。
此外,與以前的法規(guī)不同,第112號法律的條款明確承認對以下各項賦予的在先權利保護:
原產(chǎn)地名稱和地理標志;
葡萄酒的傳統(tǒng)術語;
保證傳統(tǒng)特色;和
植物品種
如果受到歐盟或國家法律或歐盟或羅馬尼亞加入的國際協(xié)議的保護。
商標異議的新規(guī)則
根據(jù)舊法律,有關第三方可以在商標申請發(fā)布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異議。新法規(guī)保留了相同的兩個月期限,但自羅馬尼亞國家發(fā)明和商標局檢查了商標駁回的絕對依據(jù)之后,該期限自商標申請的受理發(fā)布之日起開始生效(“?OSIM?“)。
此外,錯過異議截止日期的異議人不能再按照上訴程序直接在上訴程序中對商標注冊提出異議,因為舊法規(guī)允許他們這樣做。
新的或修訂的程序期限
幾個程序的截止日期已從舊法規(guī)的三個月大幅減少到新法規(guī)的30天。因此,根據(jù)第112號法律:
優(yōu)先權文件的提交和要求優(yōu)先權的官方費用的支付應在商標申請之日起30天內進行;
自商標申請?zhí)峤恢掌穑钸t應在30天內將審查費支付證明通知OSIM?;和
的商標申請人可以回復官方通知由此OSIM調用與登記要求不依從,在30天內由于這種通知的日期的,并且該術語可以通過在申請者的請求30天延長。
此外,還引入了一系列新的程序期限,例如與商標異議有關的期限:
從通知商標申請人異議之日起兩個月的期限,以便各方就異議程序達成友好解決;反對者和申請人之間可以共同商定的期限可以延長,但不能超過三個月;和
OSIM被迫就異議程序做出決定的兩個月截止日期(此期限自當事各方必須在異議程序中遵守的所有條款到期之日起)。
對在尼斯分類類別標題下指定商品和服務的注冊商標提供擴展保護
根據(jù)第112號法律,可以將在尼斯分類類別標題的一般措詞下指定商品和/或服務的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以涵蓋相應類別字母列表中包括的其他商品和服務。
為了從這種擴展保護中受益,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注冊商標的所有者,在尼斯分類的類別標題下使用一般措詞,可以通過通知聲明,他們在申請日的意圖也是尋求保護。超出該類別標題的字面含義所涵蓋的商品和服務。為此,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此類商品和服務應包含在與提交之日有效的尼斯分類版本相對應的類別標題的字母列表中。
此類通知需要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提交。除非在截止日期之前完成,否則應將商標視為僅指定類別標題的字面意義所涵蓋的那些商品和服務。
鑒于這一截止日期的重要性,我們建議注冊商標所有者應使用尼斯分類的類別標題中的一般用語來標識那些指定商品和服務的商標。一旦確定了這些商標,其所有者就需要確定是否要擴展商標的保護,如上所述。
重要的是要強調這種商標保護擴展的重要性,因為它可以幫助減輕在第三方尋求撤銷此類商品的商標的情況下失去對有關商品和服務使用商標的權利的風險。和由于不使用而產(chǎn)生的服務。
未按時繳納注冊證書費用的重罰
第112號法律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有義務在注冊程序完成之日起30天內支付簽發(fā)商標注冊證書的費用。與以前的規(guī)定相比,該截止日期是一個新穎的規(guī)定,后者沒有規(guī)定支付上述費用的期限。
此外,新法規(guī)對未遵守該期限的規(guī)定處以重罰。因此,如果在此期限內未支付費用,則應認為申請人放棄了商標注冊。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jù)第112號法律的過渡規(guī)定,此項費用的付款義務也適用于根據(jù)舊法規(guī)注冊和注冊的商標。在這種情況下,應在計算該30天期限之時提出問題。
一種情況是,OSIM將通知那些商標的所有人注冊程序已經(jīng)結束,在這種情況下,該期限應自商標所有人收到此類通知之日起生效。在另一方面,由于這些商標的所有者已經(jīng)被通知與決定,確認準入的商標,由業(yè)主被要求繳納費用的登記證和對登記注冊的商標在商標注冊,付款期限的開始日期可能是第112號法律在《官方公報》上發(fā)布的日期。
為了安全起見,我們建議根據(jù)舊法規(guī)注冊和注冊的商標所有人在2020年8月13日之前支付注冊證書頒發(fā)的費用。
針對侵犯商標所有者權利的法律救濟的新規(guī)則
第112號法律引入了一系列有關侵權和撤銷行為的修正案,以及OSIM前面針對商標撤銷和撤銷行為的替代管理程序。從而:
至于商標侵權訴訟,一個所有者的商標無權禁止使用以后注冊的商標,除非該商標被宣告無效;
在絕對的和相對的駁回理由下,撤銷訴訟可以在商標的保護期內隨時提出,這與以前的立法不同,該立法規(guī)定了商標注冊的時效期限為五年;和
有關人士可以選擇在OSIM之前通過行政程序或在布加勒斯特法庭上通過法院程序提起商標撤銷和撤銷訴訟。必須在2023年1月14日之前通過關于在OSIM面前進行的有關取消和撤銷行動的行政程序的規(guī)定。
結論
新的商標法有望提高現(xiàn)有或未來工業(yè)產(chǎn)權的保護水平。為了實現(xiàn)確保更快速,更高效的商標注冊程序的目標,新法規(guī)引入了一系列更嚴格的截止日期,以履行對商標所有者的直接影響的特定義務。
鑒于需要快速做出反應以確保遵守新法規(guī)引入或修訂的截止日期,因此,商標所有人對其(現(xiàn)有或正在注冊中的)商標組合進行評估很重要,以便確定下一步的措施。采取措施確保其對上述商標的權利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