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商標許可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8:31
2019年5月,在對??Mission Products Holding Inc.訴Tempnology案的裁定中,美國最高法院解決了在全國范圍內就商標所有人和許可人宣布破產時商標許可發生了什么事的分歧。最高法院以8比1的裁決裁定,在破產中拒絕商標許可構成對許可協議的違反,與在破產之外的違反具有相同的作用,即許可人拒絕撤銷商標許可協議或終止協議中的被許可人權利,包括繼續使用商標的權利。
《破產法》第365(n)節闡明,在拒絕破產許可后,不能單方面切斷知識產權被許可人使用許可IP的權利。但是,根據《守則》,“知識產權”的定義不包括商標。因此,在相應的許可被拒絕破產后,商標被許可人是否保留使用債務人-許可人的商標的能力,法院分歧很大。SCOTUS的多數人提供了必要的澄清,認為債務人-許可人的拒絕不能撤銷商標許可。
進入2020年,高等法院對《破產法》第365節的解釋為商標被許可人在許可人破產的情況下對其獲得許可商標的權利提供了一定的確定性。但是,任務后產品仍然存在未解決的問題。例如,由于商標繼續不屬于第365(n)節“知識產權”的定義,因此SCOTUS決定可能并不適用于每個商標許可和被許可人,因為當事方的權利可能會受到“適用的非破產法”的影響”,例如許可協議中的特殊合同條款,或州法律的某些應用。關于商標是否為商標還不清楚具有專有權的被許可人可以在拒絕許可后保持這種排他性。由于經濟學家繼續預測未來一兩年會出現衰退,因此,在破產情況下,??使命產品的??決定和有關商標協議處理的懸而未決的問題可能會繼續建立相關的判例,并指導今后商標許可協議的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