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的延遲提交可能導致權利人競爭對手的搶注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8:18
[R?ussian公司Spetznefteproduct一直試圖保護其商標?“ПЕТРИМ”(PETRIM西里爾),REG。編號569629的用于汽油壓縮機油的產品,是由某些競爭者發(fā)起的注銷:生產公司RUSMA和貿易公司RUSMA(“ RUSMA公司”)。取消行動的依據是競爭法。
Spetznefteproduct于1999年開始未經注冊就使用PETRIM商標,僅在2015年提交了商標申請,并于2016年成功注冊。獲得注冊后,商標持有人向其競爭對手RUSMA公司發(fā)送了終止和終止函,聲稱其商標受到侵犯。權利。它還告知所有交易對手是唯一生產石油PETRIM并擁有商標?PETRIM的公司。作為回應,RUSMA公司向俄羅斯聯(lián)邦反壟斷服務局(“ FAS”)投訴,聲稱PETRIM?商標注冊構成旨在消除競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主張對商標申請日期該商標已被多家公司用于同一產品。FAS認為2016年商標注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相關決定基于以下信息:Spetznefteproduct自1999年開始使用該商標,而兩個競爭對手僅在2012年才開始使用同一商標。FAS最終裁定Spetznefteproduct享有商標的使用和注冊的優(yōu)先權。標記。
2018年,RUSMA公司在俄羅斯知識產權法院對FAS的駁回決定提出質疑(案例SIP-277 / 2018)。法院宣布FAS判決無效,因為它沒有正確評估所有事實并得出錯誤結論。法院將案發(fā)回FAS審查。
法院解釋說,應基于提交商標申請之日的市場環(huán)境(因此,2015年的市場情況)對商標注冊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評估。相反,在商標申請之前的1999-2014年期間,有關商標使用和競爭環(huán)境的信息無關緊要。法院裁定商標申請日期該商標已被多家公司使用,并且申請人知道這種情況。在沒有證據表明Spetznefteproduct是商標為PETRIM的商品油的主要生產商,以及消費者將該商標與Spetznefteproduct關聯(lián)的情況下,法院裁定該商標的注冊僅是為了在市場上獲得不公平的優(yōu)勢。 。
法院還發(fā)現,FAS未能評估所有提供的相關證據,因此應重新審查RUSMA公司的申請。
該商標持有人的挑戰(zhàn)由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在2019年法院維持了較低的情況下執(zhí)政。
根據法院的判決,FAS審核了RUSMA公司的申請,并再次裁定商標注冊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然后,RUSMA公司第二次對新的FAS決定提出上訴(案例SIP-566 / 2019)。新的要求不僅包含要求取消FAS決定的請求,還包含要求Spetznefteproduct裁定PETRIM?商標注冊以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要求。即使沒有FAS的決定,知識產權法院也有權認定商標注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其裁決可能是PTO?取消商標注冊的依據。
上訴法院確認了與2018年相同的決定,取消了FAS的新決定,并重新審查了RUSMA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投訴。另一項索賠(要求Spetznefteproduct持有PETRIM?商標注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劃分為一個不同的案件,目前正在審理中。
關于SIP-566 / 2019案的撤銷原判上訴被推遲到法院發(fā)布關于不正當競爭索賠的裁決,并且應該是整個案件的核心。如果最終裁定PETRIM?商標注冊構成不正當競爭,這將確認未經注冊使用商標不會提供有效的保護。而且,競爭者在未注冊的情況下同時使用該商標,并且缺乏證據表明該商標與其中一個商標使用者明顯且牢固地相關聯(lián),可能導致甚至質疑注冊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