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語言要求可能會阻礙商標搶注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7:06
2019年9月30日,印度尼西亞總統通過教育和文化部的倡議發布了關于使用印尼語言的2019年第63號總統條例(PR 63)。該規定是2009年關于國旗,語言,國徽和國歌的第24號法律的實施規則。 ????
這項新法規規定,印尼語(Bahasa)現在是該國所有教育機構(從幼兒園到大學)的官方授課語言。它還擴大了巴哈薩語在各種活動中的使用范圍,包括正式文件,建筑物的命名以及國家官員在國際和國家論壇上的講話。特別是,PR 63的第35條明確要求將Bahasa用于印度尼西亞公民或實體擁有的商標(許可的外國商標除外)。根據該法律,印尼公民將無法以外語注冊商標。???
多年來,最高法院發布的幾項裁決均表示不允許本地申請人使用外國文字對任何商標進行注冊。因此,PR 63的發布是針對商標搶注者的一個有用的附加論據。????
商標搶注者(即在當地非法注冊并擁有知名外國商標的當事方)在印度尼西亞并不罕見。印尼的商標制度是第一個提出申請的商標,這意味著商標的保護應授予首先提出商標的申請人(并隨后批準其注冊申請)。加上審查員在進行商標實質審查時擁有更大的酌處權,該系統為商標搶注者提供了機會。
2016年第20號商標法是當前管理商標的法律,其中規定,所有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將直接出于異議目的而公開發表。鼓勵商標所有人主動監視已發布的商標,并在必要時提出異議。一旦提出異議,審查員將在進行實質性審查時將其作為考慮因素。否則,檢查結果將完全取決于檢查者的判斷力。????
除了爭辯已發布的申請存在混淆性相似或惡意舉報外,還可以根據《商標法》第20條規定的絕對理由提出異議,該理由認為,如果該申請與國家意識形態相抵觸,該申請將被拒絕,缺乏獨特性,包含可能誤導公眾的質量因素,等等。在這方面,相關商標所有人現在可以在其論點中加入PR 63 -蹲下的商標必須被駁回,因為它違反了《商標法》第20條,即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盡管PR 63已正式制定,但許多政黨都提出了異議。最大的批評之一是PR 63似乎不適合我們現在所處的進步商業時代,并且可能成為投資的重大障礙。包括知識產權總局(DGIP)本身在內的幾個商業協會和政府機構最近同意,教育和文化部將需要起草進一步的法規以適應這些反對意見。???
在商標申請方面,DGIP表示可能發布公告,PR 63不會影響商標注冊過程。在這種情況下,PR 63被視為僅與商標使用有關的法規。因此,審查員不會考慮PR 63。 ???
尚不清楚DGIP是否會發出通知,以及發出通知的時間表。此外,鑒于異議,審查員似乎不太可能將PR 63作為拒絕侵權申請的唯一依據。但是,它仍然可能是一種有說服力的工具,因此,現在建議受搶注者或類似問題影響的商標所有者在反對類似商標的反對意見中提及PR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