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關于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決定后來被撤銷,不予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7:06
您對因未使用而后來被撤銷的商標侵權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嗎?是的,根據歐盟法院(“ CJEU”)的說法,該法院在2020年3月26日的C622 / 18號判決(AR訴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 LLC等)中考慮了此問題。
背景
AR以其法國設備商標?“ SAINT GERMAIN”?對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 Cooper”)提起了侵權訴訟。該商標已注冊,其中包括酒類和烈性酒。庫珀還為酒精飲料使用了類似的商標“ St-Germain”。Cooper對此作出回應,對AR商標“ SAINT GERMAIN”采取了取消行動,理由是該商標在連續五年內沒有被真正使用過,并指出自從商標申請以來,該商標就沒有被使用過。提起。撤銷程序成功,商標被撤銷。
盡管有此裁決,AR仍保留其要求賠償的請求,直到商標被宣布撤銷為止。
歐盟法院的決定
提出上訴的法國法院要求作出一項初步裁定,涉及因不使用五年而被撤銷的商標所有人,是否保留在第三人使用該商標之前對第三方使用類似商標造成的損害索賠的權利。撤銷生效的日期,該第三方的使用引起了混亂。
歐盟法院肯定地回答了這個問題。
歐洲法院在其決定中指出,在法國,基于不使用的商標撤銷僅在商標注冊后的五年期限屆滿后才有效。換句話說,該商標在撤銷之前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該商標沒有被使用過。結果,所有人可以根據撤銷前一段時間內發生的情況來提出侵權訴訟。歐盟法院還指出,即使不使用本身并不構成侵權賠償的標準,但在確定所有人的存在以及必要時遭受所有人傷害的程度時應考慮到這一點,因此,實際損壞金額。
注釋
乍看起來似乎違反直覺,但該決定實際上符合適用法律。盡管有使用要求,但商標可以“恢復”五年,而不必使用。連續五年不使用商標的一方,才可以要求撤銷該商標。根據歐洲法院的裁決,不要求所有人為商標侵權尋求賠償,必須證明其商標的使用。此外,在商標侵權案件中,通過考慮注冊所涵蓋的商品而不是通過查看市場的具體情況來評估混淆的風險。
但是,即使商標所有者甚至沒有使用其商標,也可能因侵權而遭受損失,這需要支付損害賠償金,這一想法似乎有些問題。畢竟,賠償金額應與實際發生的傷害相對應。正如歐洲法院指出的那樣,可以在確定實際損失金額時解決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