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表現出蓄意并非為聯邦商標侵權獲得利潤的前提條件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6:29
關鍵點:
在Romag Fasteners Inc.訴Fossil Inc.等人中。最高法院裁定,證明被告的意愿不是根據《蘭納姆法》(Lanham Act)為商標侵權追回侵權人利潤的先決條件。
最高法院還明確指出,被告的精神狀態(包括故意)仍然在決定判給利潤損害賠償方面非常重要。
上周,最高法院在Romag Fasteners Inc.訴Fossil Inc.等人的案中成立。根據15 USC§1125(a),原告無須表現出蓄意行為以追回被告因商標侵權而產生的利潤。該決定解決了在顯示故意向商標原告判給利潤損害賠償的要求方面的分歧。
事實:
Romag是一家銷售用于皮革制品的磁性按扣的公司,該公司已與設計和銷售時尚配飾的公司Fossil達成了一項協議,該協議允許Fossil在其產品中使用Romag的緊固件。Romag后來發現Fossil的中國制造商正在使用假冒的Romag緊固件。Romag?根據《蘭納姆法》(Lanham Act)起訴Fossil?侵犯商標權。陪審團同意Fossil侵權,但認定Fossil沒有故意行事。因此,盡管要求化石對商標負責侵權后,地方法院拒絕判給Romag Fossil歸因于侵權的利潤。地方法院裁定Romag沒有證明化石采取了故意行動,這是根據第二巡回法院的先例追回利潤的要求。羅馬格(Romag)向聯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訴,該法院采用了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律,并維持了地區法院關于故意要求牟利的要求。羅馬涅(Romag)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該法院準予了證明書。
裁決:
在此案發生之前,一些法院要求表現出有意收回被告利潤的意愿,而另一些法院則認為有意意愿只是授予利潤時要考慮的一個因素。為了消除混亂,最高法院一致認為,根據《蘭納姆法》的明文規定,原告無需故意表示要收回侵權人的利潤作為《蘭納姆法》下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
Gorsuch法官的多數裁決指出了法規中的損害賠償規定,《美國法典》第15篇第1117(a)節明確要求顯示出僅出于商標稀釋就可以收回損害的意愿。法院指出,由于在文字上并不需要出于故意就收回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要求,因此將這樣的要求讀入法規是不適當的,尤其是在適用于商標稀釋的法規中明確要求具有故意的情況下。法院進一步指出,在《蘭納姆法》的結構和歷史中,沒有任何故意要求為商標侵權追回利潤的要求。
Fossil辯稱,要阻止毫無根據的商標訴訟,必須有故意的要求。盡管該決定并未否決這一政策論點,但其理由是最高法院的職能是執行政策制定者制定的法律。因此,最高法院最終裁定,盡管“?商標被告的精神狀態是確定是否應判給利潤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但證明被告的意愿并不是收回商標侵權利潤損失的先決條件。
Alito法官發表了一項同意意見,其中強調,先前的案件,尤其是《蘭納姆法》之前的案件,表明在根據第1117(a)條授予利潤方面,故意是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僅在判決中表示同意。
底線:
現在解決的是,在試圖追回被告因商標侵權而產生的利潤時,不需要原告證明故意。但是,被告的精神狀態(包括故意)可能仍會影響利潤分配。最高法院通過拒絕將故意作為恢復的“僵硬的先決條件”,同時注意到心態仍然是一個相關的考慮因素,將裁決利潤的決定置于地區法院的充分酌處權之下。法院是否會發現非故意的侵權行為是由于粗心或or顧后果地忽視商標所致權利作為剝奪利潤的理由仍有待觀察。但是,侵權被告將不再能夠通過就故意性問題獲得簡易判決來處置獲利裁決的幽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