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商標案中侵權人獲利裁決的不必要的故意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6:23
在4月23日的一項一致裁決中,美國最高法院解決了長達數十年的巡回上訴案,涉及商標案中侵權人利潤被剝奪的可能性,并認為蓄意并非剝奪的先決條件。
《蘭納姆法》第35條(美國法典第15條第1117(a)款)規定,商標,虛假廣告或不正當競爭的成功當事方有權“根據公平原則”追討侵權人的利潤。幾十年來,關于衡平原則是否將侵權人的利潤歸還非法行為的補救辦法僅限于侵權是故意的案件,一直存在巡回分歧,最高法院接受了此案以解決這一巡回分歧。
原告Romag緊固件公司(Romag)銷售用于皮革制品的磁性按扣。經過多年的許可,Fossil,Inc.(Fossil)可以將其商標ROMAG卡扣緊固件用于手袋,然后Romag發現Fossil在中國雇用了使用假冒Romag緊固件的工廠。除其他救濟措施外,Romag還希望通過侵害Romag的商標權來非法奪取化石的利潤。經過審判,陪審團裁定,盡管Fossil并未故意侵犯Romag的商標,但它“無情地忽視了” Romag的商標權。[1]地方法院裁定,根據第二巡回法庭的判例,由于陪審團沒有發現故意的行為,因此沒有理由授予利潤。確認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適用第二巡回判例的先例。[2]
最高法院首先分析了《蘭納姆法》的案文,認為商標侵權的訴訟理由“?從來不需要表現出蓄意贏得被告的利潤”。[3]法院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此類陳述,因此解釋說,如果不舉行,將在法規中讀到“不存在的詞語”。[4]法院進一步認為,《蘭納姆法》充斥了精神狀態,以根據侵權人的相對罪責確立責任或增加或減少金錢賠償。[5]因此,法院駁回了Fossil的論點,即“服從公平原則”隱含地限制了對涉及故意侵權的案件的利潤損失。[6]
盡管法院駁回了故意行為是非法所得的先決條件的論點,但它也明確指出:“?商標被告的精神狀態是確定利潤分配是否適當的重要考慮因素?!?[7]因此,侵權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重大過失或對他人商標權的無視,仍將在確定是否剝奪侵權人的利潤方面發揮作用。
在以前需要表現出故意性的巡回賽中,此決定消除了獲得商標侵權的非法所得裁決的重大障礙。尋求歸類的能力對權利人而言尤其重要,因為要證明侵權行為在商標案件中造成實際損害可能是困難的,尤其是當當事方不是競爭對手并且被告銷售侵權產品可能不會導致原告的銷售損失時。該決定還強調了在采用新商標,擴展現有產品或向新地域發展以及適當監控供應商時適當評估和管理風險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