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所有人在美國最高法院獲得關鍵勝利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6:16
即使沒有發現侵權者故意遭受侵權,商標所有人也可以贏得利潤獎勵嗎?由于美國最高法院最近的判決,現在的答案是肯定的。具體來說,高等法院根據《蘭納姆法》(Lanham Act)的規定,對涉及商標違法的條款,第1125(a)條和稀釋法(第1125(c)條)作出了利潤裁決。
在Romag Fasteners,Inc.訴Fossil Inc.案中,Romag?根據第1125(a)條起訴Fossil?商標侵權,因為Fossil聲稱在其手提包上使用Romag緊固件,但Romag認為Fossil實際上是在使用中國制造的假冒緊固件-而且Fossil?陪審團同意了羅馬格,并認定化石在“無情地無視”了羅馬格的權利方面采取了許多措施,以防在使用仿冒品的做法時聲稱由羅馬格制造的緊固件從而侵犯了“羅馬格”?的商標。然而,與此同時,陪審團駁回了羅馬格關于化石故意行事的指控,因為該詞是由地方法院定義的。
最高法院接受了Romag案,以解決第二巡回法院的先例之間的糾紛,該先例要求原告表明被告侵犯其商標權是蓄意的,以便收取被告的不正當??利益。《蘭納姆法》(15 USC§1117(a))是關于商標案件中損害賠償的聯邦法規,其中規定:
如果侵犯了在專利商標局注冊的商標的注冊人的任何權利,或者違反了該標題第1125(a)或(d)條,或者故意違反了該標題第1125(c)條,應該已經建立了。。。,則原告有權在不違反本標題第1111和1114條的規定的前提下,并在衡平原則下,追索(1)被告的利潤,(2)原告遭受的任何損害賠償,以及(3)行動成本。
盡管上述法規要求在顯示自愿性的前提下,表明根據§1125(c)進行商標攤薄而獲得利潤,但違反了§1125(a),該條款確立了虛假或誤導性商標使用的訴訟因由, “?從未要求表現出故意來贏得被告的利潤。” *
Fossil爭辯說,該法規中的“公平原則”一詞要求表明有意獲得基于商標侵權利潤的補救措施。但是,在查看標準語言并將使用的定義和歷史應用于“公平原則”一詞時,最高法院發現國會已使用該術語來指代“訴訟,禁止反言和默認”。**法院進一步認定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引用根本沒有在這個問題上這樣或那樣講清楚雙方的***最后,法院看著犯罪意圖并認為,男子身分是法律環境中的重要考慮因素,而不僅僅是在公平方面。****男子身分也是《蘭納姆法》文本中反映的一項原則,與某些其他違法行為相比,它允許對某些故意違反行為的法定損害賠償額更高。* ****但是,法院并未將法規中不存在的詞語讀入法規中,特別是在國會(如此處)在同一法規條文中將有關術語包括在其他地方的情況下。因此,法院撤消了上訴法院的判決,并根據其意見將案件發回進一步訴訟。
最高法院的這一裁決是商標所有人的勝利,降低了他們獲得法院命令的賠償金的門檻。現在,即使沒有表現出“故意”侵權的情況,商標侵權者也可以被迫分攤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