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TUS說不需要故意侵權(quán)來授予商標利潤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6:04
2020年4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商標侵權(quán)原告不必表現(xiàn)出故意作為判給被告從侵權(quán)中獲利的前提。這種情況下,ROMAG緊固件公司訴化石有限公司。,解決了利潤獎勵問題上的分歧,代表了商標侵權(quán)原告的勝利。正如在口頭辯論中指出的那樣,眾所周知,在商標案件中原告的損害賠償(相對于被告的利潤)很難證明,也很難追回。該決定可能會導致以前對追求商標感到擔憂的商標所有者?侵權(quán)訴訟,以重新評估提起訴訟的價值。
背景
2002年,時尚配飾和手袋零售商Fossil與錢包和手袋用磁性按扣制造商Romag達成了一項協(xié)議,允許Fossil在其產(chǎn)品中使用Romag緊固件。在2010年,Romag發(fā)現(xiàn)某些Fossil手袋包含帶有Romag標志的假冒按扣。Romag?根據(jù)Lanham Act§1125(a)起訴Fossil?商標侵權(quán),指控Fossil未經(jīng)Romag的同意在知情的情況下采用和使用了Romag商標。
陪審團認為化石侵犯了羅馬格的商標,但沒有故意行事。盡管如此,陪審團仍以羅斯麥格無視羅馬斯商標權(quán)的行為為由,授予羅馬格超過670萬美元的可分配利潤。
地方法院取消了陪審團的裁決,理由是故意是授予第二巡回法院利潤的前提。上訴后,聯(lián)邦巡回法院確認。
羅馬涅(Romag)向最高法院請愿,以解決《蘭納姆法》(Lanham Act)是否要求表明商標原告是否有資格獲得侵權(quán)者利潤裁決的問題。
最高法院的裁決
法院的裁決取決于《蘭納姆法》的通俗易懂的語言。《蘭納姆法》(Lanham Act)規(guī)定,故意性是根據(jù)第1125(c)條針對商標?稀釋的訴訟中獲利的前提,但在第1125(a)條中沒有針對商標?侵權(quán)的此類要求。Fossil依靠§1117(a)的用語表明違反§1125(a)可以觸發(fā)“基于公平原則”判定侵權(quán)人的利潤,F(xiàn)ossil認為法院傳統(tǒng)上將§1125(a)閱讀為要求表現(xiàn)出任性。法院對此說法不服,認為這樣的解釋“將要求我們假設國會打算在規(guī)定男子身分的同時將故意性要求傾斜地納入此處。?在《蘭納姆法》的其他地方明確規(guī)定了條件。
Fossil進一步警告說,在不顯示故意的情況下允許獲利獎勵將鼓勵“毫無根據(jù)的”?商標訴訟。法院承認了化石的政策關注(并注意到了另一方提出的相互競爭的政策關注),但“調(diào)和此類相互競爭和不可估量的政策目標的位置應由決策者來解決。”?因此,法院明確表示,提出這樣的政策請求是不適當?shù)恼搲驗榉ㄔ旱摹坝邢拮饔檬情喿x并應用那些政策制定者制定的法律。”
但是,法院還是謹慎小心,不要完全刪除故意作為要考慮的因素-因此,它可能仍然是利潤分配分析的一部分。
德逸
Romag和化石之間的爭端尚未結(jié)束。這個決定回答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即故意是否是獲得利潤的前提條件,但是另一個重要的問題仍然存在:羅馬格有權(quán)獲得多少化石的利潤,以及如何將故意考慮進去?該案已退回下級法院,以裁定利潤裁決。我們將密切注意該決定,并繼續(xù)關注該案以及其他案件,以了解該決定如何影響商標訴訟中的未來利潤裁決。鑒于法院保留根據(jù)“公平原則”調(diào)整利潤裁決的酌處權(quán),因此我們希望看到法院在利潤太大或太少的計算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