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認為商標侵權無需調查侵權的獲利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6:02
Romag緊固件公司(“ Romag”)起訴Fossil,Inc.和某些零售商(統稱為“化石”)侵犯商標權。陪審團裁定化石侵權,但沒有故意采取行動。Romag根據《蘭納姆法》的15 USC§1117(a)要求賠償化石的利潤。地方法院依據第二巡回法院的先例要求故意為商標侵權行為判給利潤,地區法院駁回了Romag的請求。在上訴中,聯邦巡回法院適用相同的第二巡回法院法律,并確認了地區法院的裁決。
最高法院準予撤銷并撤銷證明書,持有故意并非商標侵權獲利的先決條件。法院開始分析時注意到第1117(a)條的案文要求表明愿意為商標攤薄而不是為商標攤薄而授予利潤侵權。法院認為這種區別是有啟發性的,并指出《蘭納姆法》的其他條款對精神狀態的標準具有“相當大的照顧”。然后,法院認為第1117(a)條的案文指出,判給被告的利潤“受制于公平原則”。當國會在《蘭納姆法案》中其他地方明確規定精神狀態條件時,法院認為國會不太可能通過這種語言傾斜地納入精神狀態。法院還認為,國會不太可能將“基本原則”這一詞條暗示一個基本的和廣泛適用的規則,而不是針對商標的特定規則。補救措施。考慮到傳統原則,法院認為,被告的精神狀態是確定是否判給利潤的“高度重要考慮”,但是這不能成為判給利潤的先決條件。因此,法院撤消了聯邦巡回法院的判決,并退回進一步訴訟。
Alito大法官表示同意,Breyer大法官和Kagan大法官也表示贊同。法官Alito寫道,《蘭納姆法》之前的判例法表明,故意是授予利潤的高度重要考慮因素,但不是絕對前提。
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僅在判決中表示同意,就商標侵權的利潤獎勵而言,將故意侵權與無辜侵權區別開來。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寫道,因無辜侵權而獲利的裁決將與第1117(a)條中提及的“公平原則”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