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商標侵權案件中的獲利裁決無需故意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5:32
2020年4月23日,在Romag Fasteners,Inc.訴Fossil Group,Inc.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商標所有人不必證明故意侵權即可收回侵權人的利潤。這項一致的裁決解決了聯邦上訴法院之間長期以來的分歧,并取代了某些明確的規則,隨后是某些法院對侵權人的精神狀態何時上升到該侵權人的利潤可收回的適當水平進行了更為不確定的詢問。
背景
該案源于銷售用于皮革制品的磁性按扣的Romag Fasteners,Inc.與設計,營銷和分銷各種時尚配飾的Fossil Group,Inc.之間的糾紛。Romag和Fossil是協議的締約方,該協議允許Fossil在其手袋和其他產品中使用Romag的緊固件。在得知Fossil雇用的工廠生產其產品使用偽造的Romag緊固件后,Romag?在2010年向美國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起訴Fossil?商標侵權。
關于商標侵權問題,陪審團裁定Romag勝訴,并判給Romag 670萬美元的化石利潤。陪審團裁定,Fossil在“無視” Romag?商標權的情況下采取了行動,而且還發現Fossil在出售侵權產品時沒有“故意”采取行動。
盡管有陪審團作出裁決,但地方法院拒絕以第二巡回法院的判例要求故意裁定被告的利潤為由判給化石的利潤。Romag向聯邦巡回上訴,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確認了地方法院的裁決,促使Romag向美國最高法院申請證明書。
決斷
戈索奇法官在為美國最高法院達成一致的意見中認為,雖然在決定是否判給利潤時可以考慮精神狀態,但沒有明確的規則認為原告需要證明自己是故意的。法院的推理基本上是法定解釋之一。聯邦商標法(《蘭納姆法》(Lanham Act))充斥著侵權人的精神狀態,而故意行為是根據第1125(c)條適用于商標稀釋的訴訟中獲利的明示前提。但是,由于沒有根據第1125(a)條就商標侵權獲得的利潤追回精神狀態,因此,法院認為沒有這樣的要求。
法院拒絕將這種“僵化的前提條件”解讀為法規的含義。法院指出,《蘭納姆法》第1117(a)節規定,商標侵權的補救措施“受公平原則的約束”,不足以強加故意收回利潤的要求。該條款建議應考慮侵權人的精神狀態,但這已盡其所能。在根據1905年《商標法》審查判例法時,戈索奇大法官指出,歷來法院在無意授予利潤方面存在分歧。最終,法院撤消了判決,并將案件退回聯邦巡回法院。
注釋
通過取消故意將其作為追回侵權人利潤的途徑,Romag可能會給整個美國潛在的商標侵權原告提供更多提起訴訟的動機。該裁決還可能使商標所有者在訴訟之外行使其權利,因為獲得利潤的前景可能會影響被告解決他們可能會在法庭上辯護的主張。
但是,尚不清楚恢復侵權者的利潤需要何種特定的心理狀態。羅馬涅(Romag)法院已經明確指出,侵權者“無情地漠視”,除了故意侵權之外,還使侵權者喪失了其利潤。但是,尚不清楚侵權者的精神狀態是否比“無情的漠視”(例如無視商標所有者的權利的疏忽大意)要受罪,是否會遭受其利潤損失。然而,在羅馬格(Romag)的多數意見中,索托馬約爾(Sotomayor)法官的同意肯定地指出,無辜的侵權者仍然不應遭受利潤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