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尼亞:新商標法帶來重要變化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3:29
新的商標法于2020年7月13日在羅馬尼亞生效。它將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5年12月16日的國家立法指令(EU)2015/2436轉換為近似歐盟成員國與商標有關的法律。最重要的更改說明如下。
消除圖形表示要求
提交商標申請時,圖形表示要求不再適用,這意味著可以以任何形式表示標志,以將所申請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并使當局能夠清楚地確定所尋求的保護范圍。 。
類標題的字面解釋
在解釋保護范圍時,法律采用文字法。當商標申請和注冊中的商品和服務列表中使用類別標題時,這適用。使用類標題的現有注冊的所有者可以選擇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提交聲明,以明確范圍,以在聲明中指定要涵蓋的商品或服務清單。
拒絕或無效的絕對依據
法律通過在法律的相關條款中添加“或其他特征”一詞,擴大了商標拒絕或無效的絕對依據,這意味著現在的限制不僅適用于形狀標志,還適用于其他類型的標志。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標志僅由形狀或“其他特征”組成,則可以拒絕該標志,這是(i)由商品本身的性質引起的,(ii)獲得技術結果所必需,或者(iii)賦予貨物實質性價值。
該法律還為拒絕提供了額外的絕對依據–如果標志與現有的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葡萄酒的傳統術語,傳統的專業保證或植物品種存在沖突,則不得注冊。
新考試程序
一旦專利商標局以絕對理由對申請進行審查,任何人都可以在申請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根據絕對理由提出意見。一旦專利商標局根據其案情審查申請并作出撥款決定,則可以在授予決定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基于相對理由提出異議。
異議程序可能會暫停兩個月,以使當事方友好解決爭端(冷靜)。此期限最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如果雙方在冷靜期結束前仍未達成協商解決方案,則對手可以在30天內以進一步的論點或證據補充其反對意見。然后,允許申請人在收到對方的論點和/或證據后的30天內做出回應。
以前,可以在申請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異議,并且先前的法律沒有任何有關冷靜期的規定。
上訴理由
根據先前的法律,如果錯過了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的利害關系方,可以在注冊公布之日起30天內,以相對的理由針對較新商標的注冊提出上訴。根據新法律,這不再可能。
期限較短
提交臨時拒絕回應的截止日期從三個月(可以延長三個月)縮短到只有一個月(可以延長一個月),而提交免責聲明的截止日期為專利商標局的要求從兩個月縮短為30天。解決申請中的缺陷的截止日期現在是30天而不是3個月。最后,提交支持優先權要求的文件的截止日期為30天而不是3個月。
商標侵權
該法律通過確立商標所有人可能禁止的類似或相同標志的其他使用,擴大了商標侵權的概念,即:
將標志用作公司名稱或公司名稱的一部分(但是,法律并沒有像指令(EU)2015/2436那樣澄清,為了禁止該標志必須用于此目的)區分商品或服務);
在比較廣告中使用標志的方式違反了第158/2008號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法的規定;和
在包裝,標簽,標簽,安全性或真實性特征或設備上使用標志,并將其投放市場。
撤銷和宣告無效
從2023年1月14日開始,羅馬尼亞專利商標局將有權處理撤銷和宣布無效的申請(現由布加勒斯特法院處理)。原告將能夠選擇是否向羅馬尼亞專利商標局或布加勒斯特法院提起訴訟。在此之前,撤銷和無效訴訟將繼續僅由法院處理。
歐盟委員會于2020年7月2日決定將羅馬尼亞移交給歐盟法院,因為該國未能傳達其2015/2436號指令的換位措施,從而通過了新法律。
預計將于2020年9月13日發布《商標法實施細則》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