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2004年我國商標違法犯罪實證統計數據分析
更新時間:2020-12-01 16:05:36
制定于1982年8月23日的 《商標法》實施于1983年3月1日。自1983年至1994年,由工商部門予以查處之商標侵權案件量累計共約13萬件,即年均案件量達1萬余件。自1985年至1994年,就假冒商標犯罪案件而言,檢察機關年均受理量約1千余件,其中年均立案量約500件。從2000年到2004年的5年間,偵破之侵犯商標專用權刑事案件量累計共達4269件,并且到案犯罪嫌疑人累計共達5564人。可見,彼時的商標侵權及犯罪案件已經不在少數。
由表1可知,從2000年至2005年,我國商標違法犯罪案件總體逐漸增加,盡管2005年的商標違法犯罪案件較2004年有小幅下降,但2005年的移送犯罪案件總數量已高達2004年的三倍有余。在那個假冒產品充斥大街小巷的年代里,諸如海飛絲 (洗發水)、貴州茅臺 (酒)、中華 (香煙)等達到相當知名度的商標,皆被肆意惡劣地假冒過,造成這些商標所有權人嚴重的財產損失,其市場信譽度也遭到一定程度上的影響。這在客觀上滋生出專門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這個違法犯罪行業。2005年的商標犯罪態勢尤其惡劣,這在相當程度上緣于2004年的嚴厲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具化與貫徹。我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嚴格貫徹并執行 《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及 《知識產權刑事解釋》等相關商標法律規范。按照彼時的執法規范要求,執法機關一經查獲達到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案件便需嚴格移送司法機關,協助司法機關追究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這增強了追究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力度。我國地方各級法院適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判決數量呈上升趨勢,我國于2002年查獲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共有5644件,其與傳統的四種使用型侵犯注冊商標權的案件數量合占商標侵權案件的77.59%。由此可見,商標侵權行為集中于假冒或仿冒注冊商標以及銷售假冒或仿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等侵權行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