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茂名新聞
近日,原告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州茅臺公司)訴被告茂名市茂南某貿易商行(以下簡稱某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在茂名中院民三庭主持下成功達成調解協議,取得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
原告貴州茅臺公司擁有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和第6269792號“ ”注冊商標。該公司于2018年發現位于茂名市茂南區文明北路的某商行在其店鋪、招牌裝飾、裝潢上使用了與原告第6269792號“ ”商標、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商標完全相同的文字,足以誤導公眾認為其與原告有特定的關系,或者是原告加盟商或者專賣店,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權,應依法承擔商標侵權責任,遂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登報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茂名中院民三庭經審查該案發現,案件事實清楚,被告在其門店招牌上突出使用“茅臺”及“ ”標識的行為確實侵犯涉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訟請求合理,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的上述行為給其商業聲譽或產品信譽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且法官在審查案件過程中了解到雙方都有調解意愿,為深入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縮短知識產權案件辦案周期,減輕當事人訴累,法官背對背組織當事人開展調解工作,向雙方當事人講解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表現形式及法律責任,并詳細解答了當事人關于承擔賠償責任后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等問題。通過多次耐心細致的與當事人釋法說理,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某商行同意自愿拆除店面廣告貴州茅臺公司的有關商標和標識并賠償經濟損失35000元給原告。至此,該案以雙方互諒互讓,畫上了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