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將就商標損害賠償案解決問題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8:38
美國最高法院已批準Romag Fasteners Inc.訴Fossil Inc.案,第18-1233號,商標從業者希望該裁決最終裁定由來已久的問題,即原告是否必須證明其故意行為才能因違反《蘭納姆法案》的15 USC§1125(a)而獲得商標侵權人利潤的獎勵。
在Romag Fasteners Inc.中,原告Romag成功針對被告Fossil侵犯了ROMAG商標的使用提出了商標侵權索賠。盡管Romag和Fossil先前已達成協議,在Fossil產品上使用帶有ROMAG標志的Romag緊固件,但Romag發現Fossil一直在使用在Fossil手袋上帶有商標標記的假冒緊固件。在隨后的審判中,陪審團作出裁決,根據化石的獲利,授予羅馬格近680萬美元。但是,地區法院取消了陪審團的裁決,因為Romag并未證明Fossil犯有故意侵權行為,并且“發現故意行為仍然是在該巡回法庭上判給被告利潤的一項要求。”?Romag Fasteners,Inc.訴Fossil,Inc.,29 F. Supp。3d 85,109(D.Conn.2014)。
聯邦巡回法院維持了地方法院的上訴裁決,認為故意是在第二巡回法院獲得利潤的前提。Romag Fasteners,Inc.訴Fossil,Inc.,817 F.3d 782(聯邦巡回法院,2016年)。聯邦巡回法院裁定,由于Romag無法證明Fossil“故意”侵權,因此,對Fossil的利潤進行賠償是沒有根據的。但是,法院也承認巡回法院的權力分立,并指出“沒有統一采用故意性要求”,并且“第五巡回法院認為,被告是否有意圖混淆或欺騙的意圖只是法院裁定的一個相關因素。授予利潤是否合適。”?標識。在787(省略內部引用)。
與第二巡回法院一起,第一巡回法院[1],第八,第九,第十和直流巡回法院都要求必須先發生“故意的”侵權行為,然后才能將侵權人的利潤判給原告。相比之下,第三巡回法院,第四巡回法院,第五巡回法院,第六巡回法院,第七巡回法院和第十一巡回法院都不需要證明原告有意愿收回侵權人的利潤。
《蘭納姆法》所規定的追回力求結合和平衡賠償(即評估利潤)和威懾(即評估損害)的理論。參見?15 USC§1117。但是,由于難以評估品牌的實際損害,因此很難設立商標貨幣獎勵。通過侵害侵權人的利潤并判給侵權人本來可以賺到的錢,但就其不法行為本來可以賺取的利潤,則可以合理地計算商標費。
最高法院的裁決,如果要解決巡回分庭,將通過規范故意性是否是根據被告的利潤判給損害賠償的先決條件,來改變幾個巡回法院的法律狀態。該裁決還可能對《蘭納姆法》下的其他行為產生深遠影響,因為《蘭納姆法》的15 USC§1117會影響其他切向法律領域的追回,例如虛假廣告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