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CIPO對延長時間的新限制管理加拿大商標申請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8:35
加拿大知識產權局現在限制了延長申請人響應辦公室行為的時間。這是對加拿大商標慣例的重大改變,本文提供了管理這一新現實的實用技巧。
介紹
加拿大知識產權局(“ CIPO”)建議,它將不再常規地延長時間來響應針對未決商標申請而發布的商標訴訟。繼續采取辦公室行動,并有六個月的響應期限,現在應盡一切努力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響應。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會考慮延長時間。CIPO的日期為2020年1月17日的實踐通知未詳盡定義“特殊情況”,但提供了九種可以證明延長時間的情況的示例:
指定商標代理最近的變更;
有關人員無法控制的情況(例如疾病,事故,死亡,破產或其他嚴重和不可預見的情況);
CIPO要求記錄申請或注冊的轉讓的請求正在等待中,該請求在記錄時將克服對申請人的申請提出的混淆異議;
(由申請人或第三方)對被引用的共同未決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由申請人或第三方)針對被引用的注冊商標發起了第45條(不使用)注銷程序;
申請人正在積極尋求所引用官方商標所有人的同意;
就加拿大而言,馬德里申請的分割申請正在等待中;
根據該法令第37(1)(b),(c)或(d)段提出了實質性異議(即混淆異議,描述性異議或所申請商標不是固有的獨特異議);要么,
申請人正在收集證據,以證明商標在申請日期具有獨特性。
管理待處理應用程序的提示
這是對加拿大商標慣例的重大變化,我們根據CIPO對時間延長的限制性更強的方法,為管理加拿大商標申請提供以下建議。
將僅對“手續”異議構成回應的最后期限視為確定的最后期限。“手續”包括要求以普通商業術語修改商品和服務聲明的請求,或對申請人提議的尼斯分類的反對。
請記住,對于提出實質性異議或正在收集證據以證明其獨特性的許可,CIPO對延期請求采取了“一勞永逸”的方法。一旦基于這些情況之一提出請求,就不能再次依靠該理由來獲得進一步的延期。但是,該《實踐通知》并不排除申請人有理由在一個延長期限的情況已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獲得不止一個期限的延長,以對一項單獨的辦公室行動做出回應。例如,在提出實質性異議的基礎上請求延期的,可以根據申請人決定匯編顯示出獨特性的證據來獲得第二次延期。
請記住,CIPO關于延長時間的新慣例僅適用于2020年1月17日或之后發布的辦公室訴訟。在此日期之前發布的辦公室訴訟仍可確保六個月的時間延長,而無需證明“特殊情況下”。但是,關于同一(或后續)辦公室行動的任何后續延期請求均受新的《實踐通知》的約束。
請記住,《實踐通知》中列出的證明延期合理的說明性示例并不詳盡。因此,申請人應考慮是否可能存在其他理由來證明延期。例如,眾所周知,加拿大在描述商品和服務時有一些最嚴格的要求。如果申請中包含非常長的商品和服務清單,則申請人幾乎可以對每種商品和/或服務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申請人能夠證明其在最初的截止日期之前一直在積極致力于解決眾多異議,則很可能會再延長六個月
請注意,如果未批準延長時間要求,則根據該法第36條,申請人將被視為違約,但申請人將被給予最后兩個月的時間以通過提交回復來糾正違約。
結論
CIPO慣例的變更可能對某些商標所有者有利。在2020年1月17日之前,申請人通常可以指望從發出辦公室訴訟之日起至少有整整一年的時間進行答復,而無需提供任何具體理由。同樣,如果可以證明有特殊情況證明延期是合理的,則可以在整年之后再提供六個月的延期。
此外,這些自動延期適用于起訴期間從第一項到最后一項的每項公訴。可以相對容易地獲得擴展名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商標申請可以連續數年保持“待決”狀態,對申請的所有者幾乎沒有影響,但對相關的第三方(例如共同申請的人)卻有非常真實的偏見。被較早提交的未決申請或有興趣使用類似商標的人阻止。
盡管CIPO的《實踐通知》無助于加快對申請的初審,該審查現在可能需要18到20個月的時間,但一旦開始,它將有助于確保申請更快地通過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