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拒絕修改Lucky訴Marcel商標爭議中的排除法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6:44
在索托馬約爾大法官的一致意見中,美國最高法院拒絕重新定義排除范圍,在商標爭議Lucky Brand Dungarees Inc.訴Marcel Fashion Group Inc.一案中駁回了第二巡回法院的裁決。第二巡回法院的意見試圖將判決擴大到公認的問題排除和索賠排除,從而創(chuàng)建了一個稱為“防御排除”的新類別。最高法院裁定,只有在滿足排除問題或排除要求的要求的情況下,才可以排除抗辯。因此,被告無需對所有可能的辯護進行訴訟終結,而這可能會大大增加訴訟成本。
該糾紛源于服裝公司Lucky和Marcel之間的三輪長期訴訟。第一輪比賽始于2001年,當時Marcel起訴Lucky涉嫌侵犯Marcel的GET LUCKY商標。雙方于2003年簽署了和解協(xié)議,其中Marcel釋放了其侵權索賠。
但是在2005年,Lucky發(fā)起了第二輪訴訟,起訴Marcel和Marcel的被許可人涉嫌侵犯Lucky的商標。Marcel提出反訴,指控Lucky再次侵犯了Marcel的GET LUCKY商標。Lucky最初提出駁回Marcel的反訴,因為Marcel在2003年的和解協(xié)議中釋放了其GET LUCKY索賠。然而,地方法院拒絕了該動議。幸運者選擇不重審時提高辯方,陪審團認為幸運者侵犯了馬塞爾的商標。地方法院作出最終判決,禁止Lucky使用GET LUCKY商標,但未解決Lucky對包含“ Lucky”一詞的其他商標的使用。
2011年,Marcel提起了即時(也是第三次)訴訟。在這種情況下,Marcel辯稱,Lucky使用其自己的商標包含“ Lucky”一詞侵犯了Marcel的GET LUCKY商標。這些指控與2005年提出的指控不同,后者針對的是Lucky使用特定短語“ Get Lucky”,而不僅僅是“ Lucky”一詞。幸運最初贏得了簡易判決,認為馬塞爾(Marcel)2011年的要求被2005年訴訟中的最終判決所禁止。第二巡回法院推翻了裁決,發(fā)現(xiàn)2005年的最終判決并未禁止2011年的索賠要求,因為它們是新的,換句話說,在2011年訴訟中提出的侵權要求是在最終判決解決了侵權之后產生的。
經還押后,Lucky撤職,因為2003年和解協(xié)議禁止了Marcel的論點。地方法院同意,但第二巡回法院再次推翻,裁定應排除被告提出未提起訴訟的辯護,該辯護應在滿足四個標準時提早提出:
“(i)先前的行動涉及對案情的裁決”;“(ii)先前的行動涉及同一當事方”;“(iii)在先前的訴訟中主張或可能主張了抗辯”;和“(iv)地方法院酌情得出結論認為,排除辯護是適當的。”
在推翻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時,最高法院重新認可了傳統(tǒng)的判決書類別:(1)排除問題,防止對先前案件中實際裁定并為判決所必需的問題進行減刑,以及(2)要求排除理由,防止當事方提出可能在先前案件中提出但未曾提出的問題。最高法院暗中拒絕第二巡回法院的“新的”辯護排除測試,要求“任何此類辯護排除都必須至少滿足問題排除或要求排除的結構。”
Lucky和Marcel同意不存在排除問題的權利,法院很快放棄了主張排除權利會阻止Lucky在此處提出和解協(xié)議的論點。“從根本上說,《 2011年行動》涉及不同的標志,不同的法律理論和不同的行為,發(fā)生在不同的時間。”?因此,2005年的訴訟并非源于實際事實的核心,Lucky未能在2005年提出和解協(xié)議并不妨礙它在這里這樣做。
法院的觀點不是革命性的,因為它重申了第二巡回法院以外其他地方的法律現(xiàn)狀。但是,法院確實質疑排除是否可以完全適用于抗辯,除案情之外的其他因素(成本,爭議金額等)可以決定提出哪些抗辯。法院將這一問題保存了另一天,滿足了排除測試的“索賠身份”分叉。
盡管法院的判決未解決實質性商標問題,但法院指出,既判原則在“?商標背景下具有特殊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商標的可執(zhí)行性和商標之間混淆的可能性常常取決于隨時間變化的外部事實。 ”?因此,盡管法院的意見可能暫時結束了當事雙方長達兩個十年的爭端,但當事雙方之間仍可能存在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