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美國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發現BIG SIX商標是葡萄酒的通用商標,因此維持了審查員拒絕注冊商標的資格。Plata Wine Partners于2017年1月提交了使用意向書,以注冊BIG SIX用于葡萄酒。審查律師最初根據第2(e)(1)節拒絕注冊,理由是BIG SIX是葡萄酒中的藝術術語。工業,因而描述了葡萄酒。審查律師還發現,BIG SIX是通用的,因此無法用作葡萄酒的來源標識符。作為回應,申請人提交了使用指控,并將其申請修改為補充注冊商標(商標)為描述性標記設計的寄存器,該描述性標記有可能成為源標識符。然后,審查律師根據《蘭納姆法》第23(c)條拒絕注冊,理由是BIG SIX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或者是描述性的。申請人提出上訴。
TTAB最初解決了證據異議,并拒絕考慮申請人的銷售和收入信息的證據以及申請人律師的誓章。審查期間均未記錄任何文件。由于申請人未能向TTAB提出暫停上訴的請求,并且未將申請發回進一步審查和審議這些材料,因此委員會在分析中沒有考慮它們。
TTAB首先考慮了BIG SIX是否為葡萄酒通用,并發現USPTO承擔了提供“明確證據”以證明BIG SIX是“一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描述性名稱”的重擔。TTAB?使用分為兩部分的Marvin Ginn檢驗來確定商標是否通用,TTAB得出以下結論:(1)葡萄酒是商品和發行品的屬;(2)相關公眾理解BIG SIX主要指該屬。TTAB還確定“相關公眾”是整個公眾,即“購買和吸收葡萄酒或為他人購買葡萄酒的普通消費者”。
TTAB被審查律師的論點說服,BIG SIX是葡萄酒行業中的藝術術語,指的是六種常見葡萄品種,約占世界葡萄酒的80%-雷司令,長相思,霞多麗,黑比諾,梅洛和赤霞珠。審查律師從許多互聯網文章,葡萄酒網站和博客中使用“六大”來表示相關公眾的理解。作為回應,申請人認為BIG SIX是指葡萄品種,而不是葡萄酒本身。TTAB未被說服,因為有證據表明BIG SIX既可以用來識別用于釀造葡萄酒的葡萄類型,也可以用來識別葡萄酒本身的類型。此外,成分的通用名稱(而不是商品本身)仍然無法識別和區分其來源(即,用作商標)。
BIG SIX不會出現在字典中也無關緊要,因為“當單詞或術語具有公認的含義時”,字典的使用并不能控制可注冊性問題。TTAB也打消了申請人的證據(Google搜索結果和消費者評論的打印輸出),因為搜索結果被截斷以至于無法提供有關使用BIG SIX的上下文,并且只有一個評論使用BIG SIX作為申請人葡萄酒的來源指標。
因為記錄的證據“清楚地表明[d]”,所以公眾理解BIG SIX指的是葡萄酒或釀酒葡萄,因此TTAB得出結論,BIG SIX是通用的(出于相同的原因,也是對葡萄酒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