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標案件中的保護令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3:26
從歷史上看,加拿大聯邦法院(聽取大多數知識產權訴訟的地方)通常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發布所謂的保護性命令,涵蓋機密信息。這些命令可由法院強制執行,包括通過through視訴訟程序執行。保護性命令通常包括當事方指定為“機密”的信息,對于高度敏感的材料,當事方可以指定“僅律師的眼睛信息”。可以訪問此類信息的人員的數量和身份受到限制,具有訪問權限的人員必須查看并保證遵守訂單的條款和條件。多年以來,聯邦法院和知識產權從業人員已經開發出一種模板,用于尋求/授予保護性命令保護,并且命令或多或少是例行授予的。最近,但是,聯邦法院的一些成員一直在質疑這種做法,除了“特殊情況”外,許多請求都被拒絕。結果導致流程的不一致使用,引起了各方和從業者的關注,并且各方已被委托通過私人協議來管理此類信息,而這種協議不那么容易執行。美國訴訟人尤其受此影響,因為此類命令是美國法院例行批準的,并且在加拿大相關訴訟中披露的相同信息削弱了該目的。”結果導致流程的不一致使用引起了各方和從業者的關注,并且各方已被委托通過私人協議來管理此類信息,而這種協議不那么容易執行。美國訴訟人尤其受此影響,因為此類命令是美國法院例行批準的,并且在加拿大相關訴訟中披露的相同信息削弱了該目的。”結果導致流程的不一致使用引起了各方和從業者的關注,并且各方已被委托通過私人協議來管理此類信息,而這種協議不那么容易執行。美國訴訟人尤其受此影響,因為此類命令是美國法院例行批準的,并且在加拿大相關訴訟中披露的相同信息削弱了該目的。
2019年3月,在加拿大國家鐵路公司訴BNSF鐵路公司(2020 FCA 45)中,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獲得了解決聯邦法院內部不一致之處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加拿大國家鐵路公司(以下簡稱“加拿大國民” )駁回了當事方共同提出的保護令動議。加拿大知識產權局(IPIC)也干預了該呼吁,以代表知識產權法律界進行代理。上訴于2019年12月16日進行。在2020年2月17日的裁決中,聯邦上訴法院批準了加拿大國民的上訴(加拿大國民鐵路公司訴BNSF鐵路公司,2020 FCA 45)。法院在該裁決中裁定,發布保護性命令的標準是聯邦法院在AB Hassle訴加拿大(國家衛生與福利部)案中規定的標準。(161 FTR 15,1998 CarswellNat 2520(FC Trial Div。))。即,法院必須得出結論,要求保護令的當事方認為,其專有,商業和科學利益會因提供這些利益所依據的信息而受到嚴重損害。如果受到質疑,則法院必須確信該信息在任何時候都被視為機密信息,并且總的來說,披露該主題信息可能會合理損害請求方的利益。在此裁決中,聯邦上訴法院駁回了動議法官對加拿大最高法院在Sierra Club of Canada訴Canada(加拿大財政部長)?2002 SCC 41一案中作出的嚴格測試的要求。
這是一個可喜的決定,特別是對于在美國和加拿大從事平行相關訴訟的當事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