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莫桑比克注冊防御商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1:59
莫桑比克《工業產權法》(2015年12月31日)規定了提交商標使用意向書(DIU)的要求。與其他Lusophone管轄區(例如,葡萄牙或安哥拉)不同,在所標識的商品和/或服務中必須強制使用商標,DIU系統保留商標的專有權,無論該商標是否在本國使用。這意味著,一旦授予商標,所有者可以單方面排除任何其他實體使用相似的實體,即使他們自己不使用商標也是如此。
通常,使用商標以維持其注冊的要求允許任何利害關系方在不使用專有權的情況下對專有權采取行動。這可以阻止實體永久不享有專有權而無需實際使用商標。但是,DIU系統允許商標所有人保持注冊有效,而不管商標是否在使用中,而且第三方也不能對注冊采取行動。
此外,DIU系統在莫桑比克出于默示防御目的對商標注冊保持默契接受。通過這種類型的指定,商標所有人(無論是否臭名昭著)都可以針對其不打算使用但有被第三方使用的商品和服務提出商標。通過簡單的行政行為(例如,提出要求或支付費用),可以維持有效的權利,而不必證明具體的,重復的和公共的使用。
因此,在這種防御性的保護方法下,商標所有人不得使用其名稱而不會因缺乏使用而遭受可能的取消,因為它是已注冊為不使用的商標,但會增加保護范圍和以防止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
DIU必須每五年在莫桑比克提交一次,從國家商標申請的提交日起或從國際注冊的指定或續展之日算起,但續展期(每10年)除外,并且可以在一年內提交(六個月)在截止日期之前和之后)。而且,雖然正式要求提供DIU,但如果沒有這樣做,則不會對商標注冊產生自動后果。但是,如果利害關系方向莫桑比克專利商標局提出請求,則沒有有效DIU的商標可能會被取消。
根據《工業產權法》第138條,在正式期限內提交DIU時,無需出示商標使用證明。第138(4)條規定,在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的DIU必須隨附莫桑比克商標使用的證明。但是,實際上,辦公室不要求這樣做。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制度相反,在該制度中,商標所有人有義務使用其商標,從而使所有參與者都能在市場上進行積極和公平的競爭,莫桑比克擁有一種系統,通過簡單地展示DIU來維持商標注冊,從而可以所有者注冊商標的目的是防止第三方針對不同的商品或服務提交和使用相似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