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未經商標局備案的授權和質量控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1:28
商標許可是指授權注冊用戶按照許可協議中規定的共同期限在指定的時間段內使用注冊所有人的商標的過程。未經備案許可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商標而無需在許可協議中包括質量控制條款和/或強制執行此類條款的概念。“僅僅在合同中支付版稅的條款,而沒有任何質量控制條款,就會將許可變成無用。”?1這種許可可能會影響商標所擁有的所有權許可導致執法不當,有時會放棄或放棄權利。該商標將這樣的概念時,業主失去審批權說,在與被許可人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該商標。在Barcamerica International USA Trust訴Tyfield Importers Inc?2案中,法院裁定,未經控制或未經備案的許可可能會導致商標不再充當質量和受控來源的象征。“因此,在許可人未對被許可人進行充分質量控制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發現商標所有者已經放棄了商標,在這種情況下,將阻止所有者主張商標權。”
未經商標局備案的許可是一種違反公共利益的理論,會引起公眾的困惑和欺騙。注冊用戶沒有設定的質量會妨礙商標/品牌的商譽和聲譽,在該商標/品牌下制造/提供屬于注冊所有人的商品和服務。由于生產/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較差,因此該理論使注冊所有人的商標地位下降。麥卡錫(McCarthy)描述了質量控制的重要性,因為“消費者認為以相同商標出售的產品將具有相同的質量,而與實際的實際貨源或商品生產者無關。”?3
印度的質量控制
根據1999年商標法4,已注冊的第三人和與商標的注冊所有人為此目的具有書面協議的未注冊的第三方,都可以許可注冊商標。5?
在1999年《商標法》頒布之前,印度司法機構已通過命令,允許普通法使用,并為注冊所有人帶來利益。做出此類決定的依據是考慮圍繞商標發展的所有因素,從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的關系到許可商標的允許使用。
以古吉拉特邦裝瓶有限公司和Ors為例。v。可口可樂公司和Ors。6最高法院裁定,未經被許可人注冊的商標許可應受普通法管轄。還有人認為,“未注冊的被許可人可以在不引起公眾混淆或欺騙的三個條件的前提下有效地使用商標;不破壞公眾商標的獨特性;并在商標所有人和商品之間保持聯系。”?7
目前,根據1999年《商標法》,授予許可作為注冊用戶的注冊要受到注冊所有人對注冊用戶使用商標的適當控制檢查。保持質量控制規定的這種做法必須納入許可合同中,而沒有這樣的規定將導致注冊服務商拒絕該合同。
該法令第49(1)(b)(i)條規定,許可人必須提供“宣誓書”,以“表明注冊所有人與提議的注冊用戶之間存在的或提議的關系,包括表明受控制程度的細節”。所有者同意授予他們的關系……”?8
最近,在UTO Nederland BV訴Tilaknagar Industries Ltd.?9案中,孟買高等法院就質量控制和許可的概念做出了具有指導意義的判決。法院在審查合同文件中的“讓步”和“恢復”一詞時,指許可是商標權的完全轉讓,并認為有理由假定尋求獲得商標使用許可的當事方承認聲譽和商譽。法院最終裁定,原告在審查了所有事實和情況以及此案中的后續協議(包括缺乏質量控制)后,實際上已經放棄了其權利。?
該法案中未對“控制程度”一詞進行定義,但第49(1)(b)(i)節的用語暗示,許可人應在商標使用過程中添加關于質量控制的強制性規定。與被許可人10一樣,與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條款或規定一樣,此質量控制規定應是明確且明確的。此外,質量控制的范圍根據許可合同,商譽和聲譽,商標的知名度以及雙方的經濟需求而有所不同。因此,印度商標法不允許注冊所有人行使未經備案許可,并賦予注冊服務商更改或取消個人注冊為注冊用戶的權力。11
結論
商標許可協議通過與多個注冊用戶建立聯系,使企業能夠開拓新視野并進入新市場。當執行此類許可協議時,商標所有者必須包括適當的質量控制規定以控制其品牌聲譽。來自注冊用戶的商品或服務必須受到商標所有者的適當監督和檢查,以保持其品牌的現狀。質量控制在代表與業務相關的品牌地位及其聲譽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品牌所有者應全權負責控制為其品牌所做的第三方生產,制造或分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