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和EUIPO中不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之間的相似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0:32
芬蘭最高行政法院在2020年7月20日的裁決(KHO:2020:89)中認為,商標NFC FIGHT NIGHT(象征性)與較早的商標UFC FIGHT NIGHT之間存在混淆的風險,即使前者第25類的商品,而第41類的后一種服務。
最高行政法院的最新判決和市場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先前判決(第520/19號判決)均表明,在比較商標所涵蓋的商品和服務的相似性時,可以在以下情況下考慮商品和服務:如果認為這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目的彼此密切相關(guān),并且消費者可能認為商品和服務是由同一方提供的,則至少是弱相似的商品。
事實和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一個商標,該商標在芬蘭申請了NFC FIGHT NIGHT(象征性的,見下文)和一個較早的歐盟商標?12068731 UFC FIGHT NIGHT(單詞)。
在第25類中,“武術(shù)服;運動服(高爾夫手套除外)”。歐盟商標?UFC FIGHT NIGHT?的所有人Zuffa,LLC(“ Zuffa”)反對該商標。對手的商標在第41類中注冊,其服務包括“娛樂服務,即安排和進行武術(shù)比賽和賽事的混合”。
芬蘭專利和注冊局(“ PRH”)指出,與第41類中反對者的歐盟商標?UFC FIGHT NIGHT?的服務相比,NFC FIGHT NIGHT?商標不包含第25類的相同或相似商品,因此被拒絕反對派。
Zuffa向芬蘭市場法院提起上訴,該法院推翻了PRH的裁決,并確定商標NFC FIGHT NIGHT(象征性)與較早的UFC FIGHT NIGHT?商標之間存在混淆的風險。市場法院認為,所涉商品和服務至少在微弱程度上相似,所比較的商標非常相似。
公屋向芬蘭最高行政法院就市場法院的決定提起上訴。它在上訴中認為,市場法院的裁決將大大改變有關(guān)混亂風險的做法。根據(jù)公共關(guān)系法,總體政策是,第25類的商品和第41類的服務不被視為相似。公屋證明其立場是合理的,除其他外,指出商品和服務之間的單純聯(lián)系是不夠的,衣服,配件和娛樂服務本質(zhì)上不相似,用途和使用方式也不相同,并且彼此之間不能競爭或互補。
芬蘭最高行政法院的決定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了PRH的上訴,并在其裁決中確認了市場法院的解釋,即該商標所涵蓋的商品和服務至少在弱相似性上。特別是,除其他外,在以商標?UFC FIGHT NIGHT?組織的活動中,使用了商標?NFC FIGHT NIGHT(象征性)涵蓋的武術(shù)服,目的是使目標公眾將這些商品和服務視為考慮到商標的相似性,來自同一公司或有經(jīng)濟聯(lián)系的公司。因此,基于整體評估,比較商標之間存在混淆的風險。
與EUIPO的比較
這一決定很好地提醒了我們,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可能沒有或只有很少的較早的案例能發(fā)現(xiàn)相似性,商品和服務也至少被視為弱相似性。
例如,歐洲聯(lián)盟法院似乎從未評估過第25類商品和服務在第41類中的相似性。在EUIPO中,有一些案件,在大多數(shù)案件中都發(fā)現(xiàn)了這些商品和服務。有所不同(例如,參見EUIPO上訴委員會,R-1832 / 2018-4,§16,于2019年12月6日向GC上訴)。但是,至少在少數(shù)情況下,例如在與體育有關(guān)的服裝與某些與體育和娛樂有關(guān)的服務之間存在如此緊密的聯(lián)系,以致存在相似度較低的情況(例如上訴委員會,R887/2018)。
結(jié)論
未來該決定在多大程度上影響PRH的解釋政策還有待觀察,特別是因為這些類型的案件通常是非常特定于事實的。即使這樣,在類似情況下,也有可能對異議方留給以后的商標以干擾。換句話說,如果較早商標的所有人認為針對某些商品的商標會與被保護的較早商標產(chǎn)生混淆的風險,反之亦然,則它可能不得不反對較后商標。
除了評估商品和服務的相似性外,該案還很有趣,因為上訴人是PRH,而不是商標所有人。自新商標法于2019年5月1日生效以來,公屋一直使用其權(quán)利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市場法院的裁決。特別是,公訴人在判例法很少且需要澄清的情況下,尋求最高行政法院立場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