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對延長時間做出新的限制,以響應商標局的行動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9:04
在2020年1月17日之前,可以在加拿大商標起訴期間延長時間。無需提供任何實質性理由,就可以保證延長六個月??梢酝ㄟ^證明特殊情況來確保六個月的延期。由于2020年1月17日發布了實踐通知,現在情況已經改變。
即日起生效,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商標局將不會為在2020年1月17日或之后發布的商標訴訟延長時間。
商標局將潛在特殊情況的清單擴大到:
商標代理人最近的變更;
有關人員無法控制的情況(例如,疾病,事故,死亡,破產或其他嚴重和不可預見的情況);
轉移(即,有待解決的任務可以克服引用);
針對所引用商標的異議程序正在審理中;
如果第45條未使用的撤銷程序正在針對所引用的商標進行審理;
正式商標(即,申請人正在積極協商正式商標持有人的同意的過程中);
《馬德里議定書》申請書的劃分;
回應實質性異議(例如,混淆,描述性或固有的獨特性異議);
收集獨特性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在回應實質性異議時,在申請期限內,只有六個月的時間延長一次。例如,如果申請人獲得六個月的延期以回應對先前審查員報告的混淆異議,則將不可能獲得六個月的延期以回應后續審查員的報告-除非有是一個不同的例外情況。
對于2020年1月17日之前發布的任何出色的審查員報告,在沒有提供任何實質性理由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確保將合同延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