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詳細一點嗎?加拿大商標審查中的分類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8:39
2019年6月17日生效的《商標法和法規》的變更包括加拿大加入和執行《尼斯協定》。由于采用了國際分類系統,加拿大知識產權局已將系統的要求納入了待審申請的審查程序和舊注冊的續簽流程。因此,已經對商品和服務的描述進行了修改,從而在很大程度上要求更高的特異性。
在該法令頒布之前,所有商品和服務都必須以普通和商業術語進行簡單描述,與大多數其他司法管轄區相比,要求有更多的規范。根據現行規則,除了要以普通和特定的商業術語進行說明外,還必須充分說明本規范,以便根據該法案第30(3)條根據尼斯分類對商品和服務進行分類。換句話說,在以前可能已經接受規范的地方,現在可能需要更詳細的細節。
需要進一步具體說明的一個值得注意的領域是商品的材料組成。例如,在以普通商業術語為準的“雕像”之類的商品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現在必須通過其材料進一步指定它們,以便進行正確分類。因此,“非貴金屬雕像”屬于第6類,而“玻璃或瓷器雕像”屬于第21類。因此,如果在申請或注冊中包含各種材料的雕像,則這些雕像在每個類別中,都需要根據材料成分對商品進行聲明。
同樣,在以組合形式出售商品的情況下,例如“成套工具”或“禮品籃”,除非可以按目的對組合進行分類,否則這些單位的所有組成商品可能不屬于同一類別。因此,雖然“針線包”可以放在一個單獨的類別中(26),但是包含奶酪和葡萄酒的禮品籃必須在兩個類別中指定為“包含葡萄酒的禮物籃”(33類)和“包含乳酪的禮物籃” (第29類)。
商標局通常還要求,根據其主要功能,可能適合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應僅放置在一個類別中。但是,某些商品或服務可以放在多個類別中,而它們確實具有多種用途。例如,商品“時鐘收音機”可以適當地分為9類(“收音機”)和14類(“時鐘”),但“皮膚乳液”屬于3類化妝品,不能置于5類(醫療制劑),而無需進一步指定為“藥物”。對于服務,應根據其活動分支和使用領域對其進行分類。如果服務屬于多個類別,則活動的目的將確定類別。例如,“業務計劃”屬于第35類,而“財務計劃”屬于第36類。
這使描述商品/服務的要求變得復雜,并且毫不奇怪,基于商品和/或服務的規格和分類,反對的數量增加了。此外,考慮到官方備案和續展費現在按類別收費,申請人和注冊人的費用可能會增加。
在準備適當分類的規范時,準備提出商標申請和注冊人對其較舊注冊進行分類的申請人應注意,商標局嚴重依賴《加拿大商品與服務手冊》以及WIPO的指導材料。
因此,加拿大采用尼斯分類法導致對商品和/或服務的描述更加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