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國的兩項IP裁決具有廣泛的后果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8:32
過去一周,美國最高法院發布了兩項重要的知識產權裁決。可以自相矛盾地將它們總結為沒有開創性的,但卻具有深遠影響的決策。
商標。上周五,最高法院在Romag Fasteners,Inc.訴Fossil Group,Inc?.案,第18-1233號案件中裁定,故意并非總是向成功的商標原告授予利潤的先決條件。在那種情況下,Romag要求Fossil賠償損失,因為Fossil使用中國制造Fossil手袋的工廠使用的假冒“ Romag”扣件獲利。在商標案件中尋求和批準的最常見的救濟是禁令救濟,即要求被告停止其對原告商標的侵權使用的命令。但是,根據許多因素,《蘭納姆法案》為成功商標提供了其他形式的救濟原告,包括賠償金,律師費,法定賠償金,三倍賠償金和利潤損失。最高法院面臨的問題涉及非法所得的賠償,以及必須確立何種不當行為才能使原告有權獲得利潤賠償。戈羅奇法官(Norsuch Gorsuch)為多數人撰寫文章,描述了非法所得或“獲利獎”,這是被告“必須移交其通過商標獲得的利潤”的要求違反。”?法院裁定,《蘭納姆法》并未在立法機關確定必須確立故意的條款中保持沉默,因此如果未對違反第1125(a)節規定的損害賠償做出具體說明,則化石集團無法``構想''這樣的要求(確定商標虛假或誤導性使用的訴訟因由)。法院說,將成文法中不存在的字眼讀進去是“有一種誘惑,即當國會(如此處)在同一法規條文中將有爭議的用語包括進去時,我們會加倍注意避免這種誘惑。”?法院的裁決將在包括第二和第九在內的一些巡回法院中對判例和慣例產生最大的影響,在第二巡回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中,在允許獲利獎勵之前,必須先確定是否故意。然而,它不應改變對《蘭納姆法》案件在這些巡回法院或其他地方的案情和潛在損害的實質性評估。法院反復表示,盡管故意并非獲利裁決的先決條件,但“商標被告的精神狀態是確定獲利裁決是否適當的重要考慮因素。”
版權。本周一,最高法院對佐治亞州是否有權為注解的佐治亞州法規獲得版權保護的問題回答“否”。在佐治亞州訴Public.Resources.Org,Inc法院在第18-1150號案件中確認了第十一巡回法院的裁決,即喬治亞州無法阻止Public.Resources.Org,Inc.將帶有注釋的佐治亞州法典公開提供給公眾免費使用,并可以在多個網站上下載。法院依賴于一個長期的先例,即政府法令學說,該學說認為,公職人員不能成為其在執行公務期間創作的作品的作者。因為版權是對“原創作品”的保護授予(17 USC 102(a)),并且政府官員不能是他們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創作的作品的“作者”,所以該作品不受版權保護。版權。該學說首先被用于發現法官不能對他們發表的觀點主張版權。法院指出,該原則同樣適用于立法者的工作,并且特別適用于有爭議的注釋,因為注釋是在立法機構資助的委員會的指導下創建的,并且主要由立法者組成。如第十一巡回法庭906 F.3d 1229,1239(2018)所述,在民主國家中,“人民”是法律的“建設性作者”,而法官和立法者僅是“草擬員”。盡管法院將這一決定描述為“一條明確的道路”……。“而且我們已經在這樣做了”,許多州的行動都違背了這一先例。這些州一直在將其立法機關的工作成果視作受版權保護的對象。他們將不得不更改與報告服務或LexisNexis Group等發行商的協議,因為州不能再授予出版立法機構有關法規和解釋的著作的專有權。法院認為,這種做法將司法和立法工作產品不當地置于“收費墻”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