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尼亞-商標和地理標志法修正案于2020年7月13日生效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8:25
法律編號修訂和補充第112/2020號法律?關于商標和地理標志的第84/1998號法律(“?法律?”)于2020年7?月13日生效。該法律的范圍是將指令(EU)2015/2436轉換為國家法律。該法律引入的最重要的變化可以總結如下:
可能構成商標的標志的新定義
標志應能以圖形方式表示的要求已由標志應能在登記簿中表示的要求所取代,該要求應使主管當局和公眾能夠確定所提供保護的清晰,準確的標的給所有人。
商品和服務清單/類別標題指示
商品/服務應以足夠的清晰度和精確度指定,以使主管當局和經濟運營商能夠確定所尋求保護的程度。
尼斯分類的類別標題中包含的一般術語或一般標記的使用應解釋為包括該標記或術語的字面含義所涵蓋的所有商品或服務。
注冊類別標題的商標所有人可以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向羅馬尼亞國家發明和商標局(“?局?”)提交聲明,表明在商標申請提交之日,他們的意圖是尋求對于類別標題的字面意義未涵蓋的商品/服務,也應提供保護,但前提是,上述聲明中應明確而準確地指定的商品/服務應包括在尼斯版本中相應類別的字母列表中在提交商標申請之日有效的分類。
如果沒有在上述截止日期之前提交聲明,則注冊為類別標題的商標將被認為僅擴展到相關類別標題中所包含的文字含義所涵蓋的商品/服務。
修改/介紹了幾個程序性的期限
為了簡化各種程序步驟,已修改了時間限制。一些最相關的修訂涉及以下內容:
提交支持優先權要求的文件的期限從3個月減少到30天;
有關申請的要求將在提出申請后的7天內進行審查,而不是之前的30天;
如果不滿足上述要求,則申請人現在只有30天的遵守期限,而不是舊版法律文本規定的3個月期限;
如果要求免責,請參考。作為商標的非必要要素,申請人有30天的遵守期限,而不是之前的2個月;
如果發現申請不符合法律要求,則給予申請人30天的時間來傳達觀點。該期限可以延長一次,再延長30天,并需支付相應的官方費用。在舊版法律文本中,申請人必須傳達上述觀點的期限為3個月,可延長3個月;
完成注冊程序后,主管局會在這方面通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人在簽發證書后的30天內未支付簽發注冊證書的官方費用,主管局將認為申請人已放棄/放棄了該申請;
續展:將續展申請的期限從3個月延長至6個月(商標有效期之前)。
絕對拒絕理由的重新分類
引入了一些新的依據,例如原產地名稱,葡萄酒的傳統術語,保證的傳統特色,植物品種名稱。
此外,新穎性還可以通過以下事實來表示:所獲得的獨特性可以與申請之后的時期有關,而不僅僅是在申請之前。
有關相對理由的變更
需要說明的是,不僅可以在商品/服務不同時,還可以針對相同/相似的商品/服務援引聲譽/眾所周知的地位,從而消除了在該方面進行辯論的永久原因。
此外,關于代表申請人的惡意行為,不再需要援用在國外受保護和使用的商標,現在已經足以引用在國外受保護的在先商標;通過在藝術中特別指出,可以看到另一種變化。6§3字母(b),可以援引源自原產地的較早權利。
反對的聲音
異議程序已作了以下更改:
現在,從申請的授權發布之日起算起的兩個月的異議期。
反對者可以提交證據以證明所援引的在先權利的使用期限已從1個月延長至2個月。絕對新穎的事實是,在收到這些使用證據后,申請人就有機會對它們發表評論(在收到證據后的30天內)。
引入為期兩個月的冷靜期,在此期間,雙方可以探討以友好方式解決沖突。根據雙方的共同要求,這2個月的期限最多可以延長3個月。
引入了對方必須在冷靜期結束后的30天內提交證據/論據以支持對方的可能性的介紹。
擴展和澄清商標辯護的行為
商標所有者可以禁止第三方將與商標相同/相似的標志用作公司名稱(的一部分)。
較早商標的所有者現在可以要求禁止在比較廣告中使用相同/相似的標志,并且當該商標在通用商標中使用時,該所有者還有權要求消除對商標的任何引用字典,百科全書等中的流行
如果貨主/收貨人未提交證明以下內容的貨物(及其包裝)不打算在羅馬尼亞銷售,則商標所有人有權防止帶有相同商標的貨物(及其包裝)在羅馬尼亞過境:知識產權所有人沒有正當理由阻止其在最終目的地國銷售/出售。
關于無效聲明的變更
無效聲明的5年期限(法律的舊版本規定)已取消。
利害關系方可以選擇在布加勒斯特法庭或國際勞工局提起無效訴訟。但是,勞工局處理無效程序的特權將于2023年1月14日生效,以便為機構提供足夠的時間進行組織和準備。